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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都最新经济适用房房源信息公布!(附申请条件及流程)

来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7-04-11 10:56:54

近年来由于都市步伐的加速,购房问题日渐成为成都人民的焦点,购买经济适用房显得普遍而又实际。那么有关2017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房源有哪些呢?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最新公告显示,经济适用住房“东汇家园”于2017年4月10日起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展申购意向登记工作。

公   告

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东汇家园”于2017年4月10日起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展申购意向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配售房源

“东汇家园”位于东三环内侧,中环锦绣大道(2.5环)外侧,安宁河路与龙泉山路西南角交汇处。项目总计套数1189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04套,户型均为二室二厅一卫。

二、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2017年4月21日前(含4月21日)取得《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且《资格认定通知单》在有效期内的申请家庭。

三、登记时间

登记时间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为确保登记工作有序进行,本次登记按照《资格认定通知单》资格确认时间分段登记。具体安排如下:

四、登记须知

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成房发[2015]16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经确认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家庭在资格有效期内凭《资格认定通知单》进行申购意向登记。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成员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1、登记当日《资格认定通知单》在有效期内的申请家庭,主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资格认定通知单》原件,至成都市西御河沿街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12、13号窗口进行登记。

2、优先摇号的申请家庭登记时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携带相应证明材料(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劳模证、残疾人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证明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壹份。

温馨提示:

1、登记的先后顺序不作为选房顺序,摇号产生的顺序号为选房顺序号。

2、窗口按照上述分段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未按规定时间前来登记的申请家庭,原则上不予办理。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依据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摇号,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可优先摇号:①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②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③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④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⑤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⑦符合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⑧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4、本次销售工作结束后,经济适用住房“东汇家园”未销售房源,将不再统一登记摇号,直接按照“先到先选”的原则选房。选房当日《资格认定通知单》在有效期内且未选房的申请家庭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资格认定通知单》原件,至成都市西御河沿街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12、13号窗口办理选房手续。

5、摇号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登记结束后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cdfgj.gov.cn)上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兴东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4月9日

2017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

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二)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二)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并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中心城区户籍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持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到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三)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在申请家庭户籍地及居住地各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并将公示反馈意见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传送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由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民政部门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四)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家庭资格,出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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