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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下)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2017-03-21 08:57:07

上接:辽宁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上)

第六章 健康扶贫

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条件,提升服务能力,缩小区域间卫生资源配置差距,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就医费用个人负担大幅减轻,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均等化,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一节 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精神卫生、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残疾预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和临床专科建设。加强远程医疗能力建设,实现城市诊疗资源和咨询服务向重点县延伸,县级医院与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互联互通。鼓励新医疗技术服务贫困人口。在贫困地区优先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三级医院与重点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行动。到2020年,每个重点县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每个30万人口以上的重点县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强化人才培养培训。以提高培养质量为核心,支持贫困地区高等医学教育发展,加大本专科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力度。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做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提高薪酬待遇。组织开展适宜医疗卫生技术推广。

第二节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降低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费用支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降低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基础上,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支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在贫困地区先行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病种范围,探索政府购买商业保险的模式,以市场化方式解决未成年人重特大疾病费用。

实行贫困人口分类救治。优先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单独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以县为单位,进一步核实因病致贫返贫家庭及患病人员情况,对贫困家庭大病和慢性病患者实行分类救治,为有需要的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市域和省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第三节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

加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控力度。综合防治地方病,加大对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力度,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疫情防控,加强肿瘤随访登记和癌症早诊早治筛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登记、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

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村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筛查项目,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36号),加大对符合救助条件贫困患病妇女的救助力度。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生儿出生缺陷、疾病筛查等项目。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供基本辅助器具。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城镇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重点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提升贫困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力争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使其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专栏8 健康扶贫工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从2016年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实行倾斜性支持政策,降低特殊困难人群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减少贫困人口大病费用个人实际支出。选择部分大病实行单病种付费,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救治。继续实施光明工程,为贫困家庭白内障患者提供救治,费用通过医保等渠道解决,鼓励慈善组织参与。从2016年起,对贫困家庭患有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食管癌、脑瘫等疾病的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三)开展三级医院与重点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行动。组织省内三级医院(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对口帮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采用“组团式”支援方式,向县级医院派驻1名院长或者副院长及医务人员组成的团队驻点帮扶,重点加强近3年外转率前5―10位病种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推广适宜县级医院开展的医疗技术。定期派出医疗队,为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建立帮扶双方远程医疗平台,开展远程诊疗服务。

(四)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工程。到2020年,每个重点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综合服务区。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行动。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返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重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等情况,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六)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贫困地区逐步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广泛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

第七章 生态保护扶贫

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的关系,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提升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生态保护补偿,增设生态公益岗位,使贫困人口通过参与生态保护实现就业脱贫。

第一节 加强生态建设与修复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大力开展增绿行动,增加森林面积。进一步加大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治理力度,使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实施东部山区生态功能区建设、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和村屯绿化工程,加强生态环境改善与扶贫协同推进。组织动员贫困人口参与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结合生态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舍饲圈养和设施农业,大力发展具有经济效益的生态林业产业。

开展水土资源保护。加强贫困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和完善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业循环经济。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加强农膜残膜回收,积极推广可降解农膜。继续实施碧水工程,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水源涵养区保护,推进辽河、凌河等重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严禁农业、工业污染物向水体超标排放。

专栏9 重大生态建设扶贫工程

(一)青山工程。加强辽西北贫困地区和辽东深山区的生态工程建设,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推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建设、千万亩经济林建设、退耕还林、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封山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天然林保护等工程。

(二)碧水工程。加大辽东、辽西等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有效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辽河流域和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场粪污综合治理设施建设等。

第二节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稳定生态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完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逐步提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资金投入水平。

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各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设立生态公益岗位。创新资金使用方式,设立生态公益岗位。在贫困地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支持重点县利用各类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生态公益岗位的方式,以森林、草地、湿地、沙化土地管护为重点,让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生态管护工作。

 

第八章 兜底保障

统筹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兜底。

第一节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加大省级统筹工作力度,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2020年前所有地区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及其他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依靠自身努力脱贫致富

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指导贫困地区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推动专项救助在保障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向低收入群众适当延伸,逐步形成梯度救助格局,为救助对象提供差别化的救助。统筹整合社会救助资金渠道,提升社会救助政策和资金的综合效益。

第二节 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基本养老保障水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指导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应农村老龄化形势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节 健全“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完善“三留守”人员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推动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等方式,为“三留守”人员提供关爱服务。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建立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和关爱服务网络。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支持各地农村幸福院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行动。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生活救助和心理疏导。进一步加强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技能培训和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扶持,切实维护留守妇女权益。

完善贫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予以保障和扶持。支持发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和精准康复服务工程,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支持引导残疾人就业创业。

专栏10 兜底保障工程

(一)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统筹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所有地区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二)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返贫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分别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第九章 社会扶贫

发挥省内对口帮扶和省直单位定点帮扶的引领示范作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口帮扶精准度和帮扶效果,形成脱贫攻坚强大合力。

第一节 省内对口扶贫

扩大对口帮扶范围。在沈阳、大连、鞍山市继续对口帮扶阜新、朝阳、铁岭市的基础上,新增营口市、鞍钢集团对口帮扶建昌县,盘锦市、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对口帮扶义县。各对口帮扶对子内,进一步开展县区之间“一对一”对口结对帮扶;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一对一”对口结对帮扶工作。

开展多层次对口帮扶。建立省内对口帮扶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对接机制,做好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确保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发达地区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口帮扶财政投入,并列入年度预算。较发达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界人士等要积极参与对口帮扶工作。贫困地区要整合用好扶贫协作等各类资源,聚焦脱贫攻坚,形成脱贫合力。

拓展对口帮扶有效途径。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发达人才、资金、技术向贫困地区流动。鼓励援助方利用帮扶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保障基金、贷款贴息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引导省内优势企业到受援方创业兴业。鼓励企业通过量化股份、提供就业等形式,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增收。鼓励较发达地区通过共建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合作办学、实施定向特招等形式,对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帮扶双方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协调、县乡组织、职校培训、定向安排、跟踪服务的劳务协作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脱贫的组织化程度。以县级为重点,加强协作双方党政干部挂职交流。采取双向挂职、两地培训等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特别是基层干部、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力度。支持学校、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建立对口帮扶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成效。

第二节 定点帮扶

省、市、县三级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完善定点扶贫牵头联系机制,各牵头单位要落实责任人,加强工作协调,督促指导联系单位做好定点扶贫工作,协助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结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各级帮扶单位制定各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年度计划,以帮扶对象稳定脱贫为目标,实化帮扶举措,提升帮扶成效。各单位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定点扶贫县挂职。省、市、县三级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选优配强贫困村第一书记。

专栏11 实施定点帮扶行动

领导联系扶贫点。继续推行领导联系扶贫点制度,坚持省领导联系贫困县、市领导联系贫困乡(镇)、县领导联系贫困村举措,36位省级领导联系36个县(市、区),市、县领导分别联系乡、村。

机关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各级政府建立定点扶贫工作机制,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定点扶贫。省级组织311个省直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大型企业定点帮扶311个贫困村,派出驻村工作队311个,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市、县安排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定点扶贫。全省对1791个贫困村全部派驻工作队。

党员干部结对帮扶。以定点帮扶单位为依托,驻村帮扶单位动员本单位党员干部与贫困户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做到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第三节 企业帮扶

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充分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以点带面,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开展“千企联千村,同走致富路”精准扶贫行动。

第四节 军队帮扶

构建整体帮扶体系。把地方所需、群众所盼与部队所能结合起来,优先扶持家境困难的军烈属、退役军人等群体。省军区系统和武警总队帮扶本辖区范围内相关贫困村脱贫。驻贫困地区作战部队实施一批具体扶贫项目和扶贫产业,部队生活物资采购注重向贫困地区倾斜。驻经济较发达地区部队和有关专业技术单位根据实际承担结对帮扶任务。

第五节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帮扶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事业。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协调服务机制,构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以各级脱贫攻坚规划为引导,鼓励社会组织扶贫重心下移,促进帮扶资源与贫困户精准对接帮扶。支持社会组织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扶贫服务工作。

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扶贫作用。实施脱贫攻坚志愿服务行动计划。鼓励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办好“10.17”扶贫日系列活动。

 

第十章 提升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能力

以辽西北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为重点,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切实加强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解决贫困村通路、通水、通电、通网络等问题,贫困地区区域发展环境明显改善,“造血”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为2020年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节 着力解决区域性贫困问题

对辽西北10县(市)差别化扶持。辽西北10县(市)包括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建昌、义县、阜新、彰武、西丰,贫困人口相对集中、贫困程度较深,脱贫攻坚难度大。省切块安排中央增量专项资金时,给予辽西北10县(市)脱贫攻坚差别化扶持政策。

大力推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县脱贫攻坚。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通过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科技培训等措施,实现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群众与全省同步小康的目标。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快推进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设施建设,集中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发展边境贸易和特色经济。

第二节 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贫困地区以县、乡公路为主体的农村道路交通网络建设,推动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的联通互达。稳步提高贫困地区客运网络密度。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普及率。加强贫困地区水利设施建设。加强贫困地区电力保障,增强对贫困地区生产生活用电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电力服务水平。加大贫困地区控制性枢纽建设、中小河流和江河重要支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易涝地区治理力度,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加快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积极推动风电、光伏等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贫困地区规划布局。

第三节 加快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

进一步推进村级道路建设。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全面完成具备条件的撤并村通硬化路。重点安排农村公路助推精准扶贫项目,解决通往乡、村学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实施通往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景区等新兴增长点的道路建设。重点支持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贫困村通客车线路上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逐步改造现有危桥,对不能满足安全通客车要求的窄路基路面路段进行加宽改造。加大以工代赈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实施上述农村公路建设任务。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合理规划建设村内道路。

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水平。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做好与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对接,加快建设一批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完成已查明氟、砷超标地区改水工程建设。对分散性供水和水质不达标的,因地制宜实行升级改造。提升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有条件的贫困村延伸,着力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到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5%,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

加强贫困村信息和物流设施建设。实施“宽带乡村”示范工程,推动公路沿线、集镇、行政村、旅游景区4G(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基本覆盖。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贫困地区出台更优惠的资费方案。加强贫困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村村直接通邮。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完善农村快递揽收配送网点建设。支持快递企业加强与农业、供销合作、商贸企业的合作,推动在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率先建立县、乡、村消费品和农资配送网络体系,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

加强贫困村人居环境整治。在贫困村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乱埋乱葬治理等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处理设施运行经费,稳步提升贫困村人居环境水平。到2020年,90%以上贫困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设立保洁员岗位并优先聘用贫困人口。开展村庄卫生厕所改造,逐步解决贫困村人畜混居问题。提高贫困村绿化覆盖率。建设村内道路照明等必要的配套公共设施。

健全贫困村社区服务体系。加强贫困村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拓展学前教育、妇女互助和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功能,努力实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依托“互联网+”拓展综合信息服务功能,逐步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服务新模式。统筹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积极培育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加强贫困村移风易俗、乡风和村规民约等文明建设。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公共文化建设标准,对重点县未达标公共文化设施提档升级、填平补齐。加强面向“三农”的优秀出版物和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启动实施流动文化车工程。实施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工程。为贫困村文化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文化器材。推进重大文化惠民工程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和服务能力。推动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到2020年,基本实现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

着力改善生产条件。推进贫困村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抓好以贫困村为重点的田间配套工程、“五小水利”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抗旱水源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结合产业发展,建设改造一批资源路、旅游路、产业园区路,新建改造一批生产便道,推进“交通+特色产业”扶贫。大力整治农村河道堰塘。实施十三五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推进贫困村通动力电专项工程,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用电增长需求。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农村生产设施“最后一公里”问题。

专栏12 改善贫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

(一)农村公路工程。重点实施1.9万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撤并村通硬化路和具备条件的建制村之间通硬化路1.4万公里,精准扶贫和旅游路0.5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维修改造2万公里,改造县、乡级公路危桥1.66万延长/645座,治理县、乡级公路安全隐患路段0.8万公里。

(二)小型水利扶贫工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因地制宜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措施,统筹解决工程标准低、供水能力不足和水质不达标等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大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实施“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三)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完成贫困村通动力电,到2020年,全省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8%),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7.9%),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千)伏安,建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现代农村电网。

(四)文化惠民工程。实现贫困地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进村入户全覆盖。积极推进1791个贫困村一村一室一广场建设。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推进贫困村广播电视户户通和宽带乡村建设,基本实现行政村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全覆盖。

(五)土地和环境整治工程。开展土地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农田基础设施。

(六)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力争到2020年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50%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30%的重点县,努力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七)以工代赈工程。继续在重点县推进以工代赈项目,改善基本农田、改扩建农村道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将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采取超常规举措,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强化组织实施,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一节 创新体制机制

精准扶贫脱贫机制。加强建档立卡工作,健全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应用,定期对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按照贫困人口认定、退出标准和程序,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健全精准施策机制,切实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健全驻村帮扶机制。严格执行贫困退出和评估认定制度。加强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重点县退出后,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扶贫资源动员机制。发挥政府投入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等模式,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对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承接省内对口帮扶、定点扶贫、企业扶贫具体项目的实施,引导志愿者依托社会组织更好发挥扶贫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推进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和规划衔接,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贫困人口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贫困村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和致富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贫困人口脱贫奔小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其光荣脱贫。加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市场意识培育,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觉意识和能力,推动扶贫开发模式由“输血”向“造血”转变。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利益与需求表达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切实回应群众需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参与脱贫攻坚的组织保障机制。

资金项目管理机制。继续坚持“资金、任务、责任、权力”四到县,县(市、区)政府依据扶贫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需求,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县(市、区)对扶贫项目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和脱贫成效负主体责任。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支持重点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重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跟踪审计,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和项目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保障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精准。

考核问责激励机制。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严格实施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强化执纪问责。落实重点县约束机制,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年度脱贫攻坚逐级报告和督查巡查制度。建立重大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第二节 加大政策支持

财政政策。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投入的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提供资金保障。省级财政逐步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建立与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金融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正向激励作用,用好扶贫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涉农贷款投放,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扶贫贴息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等业务。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推动开展特色扶贫农业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多种保险业务。

土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政府在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分配补助资金时,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并积极指导地方支持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力度,允许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县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和扶贫开发工作。

干部人才政策。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推进较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干部交流,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到重点县挂职任职。改进贫困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和有关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完善和落实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艰苦地区流动的激励政策。通过双向挂职锻炼、扶贫协作等方式,推动经济较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大力选派培养与贫困地区优势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完善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对口支持辽西北人才开发机制。组织各类专家积极对接精准扶贫开发重点项目,开展有效智力扶贫行动。选派一批教育、卫生、农业等专业技术人才到扶贫开发重点县基层兼职锻炼。省定贫困县招录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降低门槛。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辽西北地区建立分校、分院、项目基地、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促进教育资源、科技资源、人才资源向基层一线和欠发达地区流动集聚。

第三节 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脱贫任务重的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脱贫攻坚作为中心任务,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重点抓好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能力建设,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领导班子。脱贫攻坚任务期内,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相对稳定,重点县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得调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贫困群众的教育引导,强化贫困群众的主体责任和进取精神。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提高村委会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组织实施能力。加大驻村帮扶工作力度,提高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精准选配第一书记,配齐配强驻村工作队,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负责组织指导制定省级及以下脱贫攻坚规划,对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政策保障、资金保障和干部人才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效果负总责。市级党委和政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扶贫工作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和推进落实。

加强监测评估。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与监测评估等工作。加强扶贫信息化建设,依托省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省统计局贫困监测结果,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对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进度等要求,确保如期完成。对纳入本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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