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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农村房屋宅基地继承和拆迁补偿问题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3-01 17:24:15

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本文为大家阐述的是承德市农村房屋宅基地继承拆迁补偿问题。

一、承德市农村房屋宅基地继承

原则上宅基地只有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人才能拥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又是可以继承的,甚至在现在的市场上,宅基地上的房屋转卖情况很多,现在很多以前是农村户口的年轻一代将自己的户口都转到城市了,而原来的宅基地,由于管理不到位,大多没有没收,房屋也存在,甚至一直出租等情况都有,那么一旦老人过世,能否继承就是问题,从法律上说不是农村户口的就不能继承宅基地,但实际上大多人也就这样继承下来了,没有文书,没有证明,但周边邻居甚至村委会都是认的。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关于宅基地继承的规定: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承德市农村房屋宅基地拆迁补偿

现在大量农村房屋拆迁,拆迁补偿非常可观,那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继承是否有区别又是问题。没有农村户口就没有宅基地,没有地也就没有房子,也就没有拆迁补偿。但实践操作中,真的碰到拆迁,大量已经非农村户口的人还是能得到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不见得比农村户口的低,有能力的还可能更高,但这些就是要看自己个人的操作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关于宅基地补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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