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南县国土资源局网站2017-02-23 11:26:35
天津河东区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如何确定?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天津市河东区关于不同时期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确定
宅基地登记范围的确定及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等问题是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国家及天津市都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相应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合规”的原则,按照不同年代、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过部分未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有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范围进行确权登记,没有批准文件的,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
三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有用地批准文件的,实际占用范围小于批准范围的,结合实际占用情况进行确定;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可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照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四是上述情形之外的实际占用范围小于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占用范围确定;实际占用范围大于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确定。
上述确权登记的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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