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陵县人民政府网2017-02-14 09:44: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居环境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结合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受人类不合理经济活动的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及其安全性能日益下降,直接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群众健康。
(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土壤、水、大气是生态环境的三大要素,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是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前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是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提出了更高标准,以“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清洁工程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土壤环境质量与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建设息息相关,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将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构建我县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土壤污染不仅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而且受污染的土壤向周围环境输出或释放的物质和能量,又可引起大气和水污染,致使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生产力下降,加剧土地资源的短缺,最终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统一的系统工程,对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我县生态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键是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证,是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和“水缸子”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机制。
1.划定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为防止城镇无序建设危及土壤生态系统安全、降低土壤源头污染风险,充分发挥规划体系建设在应对土壤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等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以我县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为重点,完善县、乡、村三级生态保护规划体系,划定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明确土壤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确定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
2.严格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环境监管。对划定的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要统一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界碑及警示牌。一般不得在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建设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各种生态保护类设施之外的建设项目;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在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属于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系统行为,应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二)建立土壤环境分级认定管理机制。以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查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综合数据库,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依据评估结果,实行土壤环境分级认定管理制度,开展土壤环保认证工作。土壤环保认证可按评估土壤所符合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分为绿色土壤认证和生态土壤认证两个级别。
凡是我县行政区范围内用于种植粮食作物、蔬菜、水果、豆类、油料作物及药材等作物的农业用地土壤且面积在200亩以上(特殊产品调整至100亩),均可申请土壤环保认证。土壤环保认证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符合土壤环保认证要求的农产品基地,颁发土壤环保认证证书、标牌,其生产的农产品可以使用商丘市土壤环保认证标志。
(三)建立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污泥农用,农业灌溉水水质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严禁含重金属、危险化学品、难降解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用于农业灌溉;禁止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用于农业生产。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科学施用化肥,鼓励使用有机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引导和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通过设立农村环保合作社和倡导垃圾分类减量,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推进我县绿色土壤认证和生态土壤认证,积极引导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强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综合集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探索建立适合我县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四)建立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机制。为降低土地再利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要求,对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环保部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
禁止未经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出让和开发利用。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或者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且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对已有居民要实施搬迁。
(五)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县环保局要加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力度,环境监测能力要尽快达到国家三级标准,具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加强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度。适时编制《宁陵县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土壤环境应急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完善基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职能和队伍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和执法能力建设,配备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设备和执法装备,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
(六)建立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总量控制机制。
1.完善涉重金属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我县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总体规模;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制度;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2.加大涉重金属企业审查力度。对全县所有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减少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施以处罚。
3.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按照国家、省、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编制重金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制。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领导,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张富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监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发改、住建、财政、国土、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行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对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项目可研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逐步淘汰排放重金属的落后产能,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工作。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没有依法办理环评许可、未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或者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申报中央、省级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经费,逐年增加本级土壤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为各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4.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农业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及农业投入品的环境监管工作。
5.环保部门牵头编制《宁陵县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土壤环境分级认定工作、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作,同时做好其他土壤污染防治配合协调工作。
(三)建立土壤环保成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将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与考核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乡(镇)为考核单元,以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监管情况、土壤分级认定管理情况、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管情况、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情况、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总量控制情况等为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
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上级环保部门将对受污染区域或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多渠道投入机制。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县财政要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列入本级支出并逐年增加。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企业负责土壤修复和治理,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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