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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脱贫攻坚:2017年预计减少农村贫困人口超100万(附重大政策解释)

来源:人民网2017-01-17 10:02:22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贵阳开幕。贵州省省长孙志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贵州强力推进大扶贫、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2016年脱贫攻坚首战告捷,减少贫困人口120.8万人,在全国率先打响易地搬迁扶贫第一炮,对45.8万农村人口实施搬迁。2017年,贵州预计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万人以上,实现20个贫困县、90个贫困乡镇摘帽,2300个贫困村退出。

《政府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贵州省组织15.7万名干部遍访贫困村贫困户,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并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编制精准扶贫作战图。全力打好易地搬迁扶贫关键一仗,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9890亩,建设555个安置点,建成9.7万套搬迁房,实现每户搬迁家庭就业1人以上。

纵观2016年贵州脱贫攻坚成绩单,贵州的6个贫困县、60个贫困乡镇摘帽,1500个贫困村退出。贵州通过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在1300个贫困村设立电商网点,为10.28万就地脱贫人口整治13.76万亩优质农田,73.4万贫困人口实现产业脱贫。

2016年,贵州压缩党政机关6%行政经费用于教育精准扶贫,对31.7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上高中、大学免除学杂费,16.89万贫困家庭学龄前儿童吃上营养午餐。同时,完成44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规范化技能培训;对158万“两无”人员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39个中央单位、7个东部城市、1381户企业、45所省属院校开展对口定点帮扶,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孙志刚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2017年是易地搬迁扶贫关键一年,贵州要确保搬迁75万人、整体搬迁自然村寨3500个,并坚持以产定搬、以岗定搬,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推动安置点向交通干线靠拢,积极推进跨县、跨市州安置,严控建设成本和住房标准。更加注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推广“五个三”经验,解决搬迁群众长远生计问题,突出抓好产业扶贫、整合用好各类帮扶资源、推动责任链任务链再精准再夯实,确保贫困群众不仅住上新房子,更要过上好日子。

孙志刚表示,2017年,贵州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实施主基调主战略,深入推进大扶贫、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和县域经济,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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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退出

基本原则:坚持规模控制的总体要求,以“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三大任务为目标,围绕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开展工作。

核心举措: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严格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对“错、漏、缺”人员进行分类处理:1、以2014年底的贫困人口为基数,凡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人口都应当享受扶贫政策。2、按照国家贫困退出政策“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的规定,2015年起退出的贫困人口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扶贫政策。3、对建档立卡中不符合识别条件的人员要坚决清除。4、各级要全面落实“五主”“五包”责任制,县、乡(镇)村、户的贫困识别和贫困退出要实行严格的背书制度。

1、关于贫困人口规模控制

存在问题:各地对贫困识别和退出对象的规模控制的认识存在误区。

政策释疑:一是规模控制是中发[2013]25号文件国家规定的原则。二是国家认定2014年底我省贫困人口规模为623万人,按此规模分解落实到各地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数即为攻坚期内贫困人口规模。三是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的原则,各县可以通过“回头看”,对辖区内各乡(镇)的贫困人口进行调剂,确保识真贫、真识贫。

2、关于贫困人口识别

存在问题:部分地方对贫困人口识别的原则把握不清,存在简单、机械执行政策现象。贫困识别中“保人不保户”,是脱贫政策落不到地的重要原因。

政策释疑:一是贫困人口的识别,必须以户为单位。二是对贫困户的识别必须采取定量(指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贫困标准)和定性(指“四看法”等方式)相结合,严格按照“两公示一公告”(或“多公示多公告”)程序,完成识别工作。三是对优亲厚友、工作不到位等原因而错识别的人员,要坚决清理。其中,对有“四有人员”(指有小轿车、有商品房、有国家公职人员、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对确实贫困的家庭,各地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定量和定性结合并按规定完成识别程序后,可以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对漏识别的人员,要及时纳入;对因身份证、户口等问题而未整户纳入一般贫困户或未整户纳入的一般保障户中的缺识别的人员,要及时纳入。四是贫困人口识别误差率不得高于2%。

3、关于贫困退出

存在问题:部分地方对贫困人口退出的规模把握不准和程序不到位现象。

政策释疑:一是贫困人口的退出,必须以户为单位。二是贫困县、乡(镇)、村、户的贫困退出,原则上按照省的贫困退出年度计划执行,确保稳定完成贫困退出任务。三是年度拟退出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在年初要在建档立卡系统中进行标识,要认真落实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对贫困人口通过帮扶实现脱贫后,在建档立卡系统中进行标注,但不销号,实行痕迹管理。四是贫困退出,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即:贫困户退出由村民小组提名,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贫困村退出由贫困村申请,乡镇审批,报县级核准;贫困乡镇退出由乡镇申请,县级审核认定,报市州核准;贫困县退出按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审核并公示后认定,报国家备案)。

4、关于贫困人口帮扶

存在问题:部分地方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帮扶措施与帮扶需求不符,有的存在数字脱贫现象。

政策释疑:一是按照“五主”“五包”的要求,每一户贫困户都要有具体的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人要会同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对所帮扶贫困户的致贫原因和帮扶需求进行认真分析,必须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帮扶措施要因户施策,避免千篇一律。民政兜底人员也应有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人工作重点是监测其生活状况。二是以县为单位,对帮扶责任人进行建档立卡,实行台账管理,贫困户搬离现居住地区或帮扶责任人离开本地区的,应及时落实新的帮扶责任人。三是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乡(镇)党委、政府逐级向上申请落实帮扶措施。四是原则上计划退出的贫困人口在退出当年应当享受扶贫政策扶持。五是2015年起退出的贫困户,按照“扶上马、送一程”的要求,可以继续享受有关扶贫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可继续享受一般扶贫政策的期限为贫困户退出后两年,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贫、医疗扶贫等扶贫政策的继续享受期限见后。

5、关于动态管理

存在问题:一些地方频繁变动贫困人口及信息,一些地方没有及时将贫困村、贫困户享受的有关扶贫政策录入登记。

政策释疑::一是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户进退功能每半年开放一次(每年2月1日起15个工作日、每年8月1日起15个工作日),其余功能全年开放,各地对新增或返贫贫困户及“错、漏、缺”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可以在系统进退功能开放时间完成。进退功能未开放期间需纳入或清除贫困人口的地方,可以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报省扶贫办申请单独开放系统功能。二是除错识别人员外,新进或退出的人员都必须以户为单位严格执行识别和退出程序后方可纳入建档立卡系统。三是贫困村、贫困户得到扶持后,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及时将帮扶信息录入建档立卡系统并打印到贫困农户登记卡上。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督促相关工作。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

存在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搬迁补助对象、搬迁规模、补助标准和建设规模等政策认识不清,导致宣传、执行政策有误差。二是民政部门有的未按户施保,提供扶贫部门的低保户人员未能整户纳入建档立卡系统,而易地扶贫搬迁以户为单位,导致实际搬迁人数与建档立卡登记人数有差距。三是一些地方片面依赖户口簿登记,导致该纳入搬迁补助对象的未被纳入。

政策释疑:一是搬迁对象和规模:2016年—2019年,完成全省“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162.5万人搬迁任务,其中重点确保完成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认定并已分解到各地的1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同时完成整村(寨)搬迁中需要同步搬迁的32.5万人搬迁任务。二是补助和奖励标准:第一,实行差别化住房补助政策,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同步搬迁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第二,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三是为筹集偿还易地扶贫贷款资金,必须充分运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搬迁户的旧房原则上要拆除,并兑现奖励,不愿拆除的不能迁回,可作他用。四是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优先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民政供养服务机构不能安置的,再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五是安置房建设或购置标准: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中心村和移民新村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城镇和农村房的建设成本原则上每平方米分别控制在1500元和1200元左右。六是在攻坚期内已退出但属于国家认定的130万贫困人口搬迁对象且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七是根据5月26日第十二届7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发改、扶贫、移民、国土、金融、财政、审计部门要出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文件。同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贴息的,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建立贴息审核管理制度,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工作对接,对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逐笔审核、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搬迁贷款和贴息可复核、可追溯。

(三)关于教育资助

存在问题:一是已退出的贫困户在校读书子女因脱贫不再享受教育资助。二是民政低保人口是按人登记,部分地方的低保户在校读书的子女未登记纳入建档立卡系统,无法享受该政策。三是按照户口在外半年以上不算入家庭常住人口的要求,部分在外就读学生未登记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四是各地兑现教育资助的程序模糊。

政策释疑:一是适用范围:国家贫困退出政策规定:“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国家贫困退出政策适用于“9+3”义务教育和我省对教育资助所界定的对象。二是补助对象:对2014年底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子女和2015年起退出的贫困户子女,在攻坚期内未完成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学业的,在学期阶段内持续享受教育资助政策,直到2020年。低保户在校读书子女未登记纳入建档立卡的,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后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并纳入教育资助对象。在外就读户口迁出的贫困户子女,如其经济来源仍为所在家庭的,严格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后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并纳入教育资助对象。三是发放程序:省外就读技工学校的学生,补助资金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省外就读高中、中职、高职、普通高校的学生,补助资金由所在地教育局负责通过学生提供给教育部门规定的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省内就读的学生,补助资金由所读学校负责发放。

(四)关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

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基层低保工作存在保人不保户的现象,导致与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按户籍人口登记造成冲突,引起登记信息数据混乱。二是低保人口调整变化较快,尤其是一般保障户基本是一个季度调整一次,与全国贫困人口识别登记总体稳定、少量调整的工作方式有较大差异,很难在建档立卡动态管理中实现有效统一。

政策释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153号)要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操作,纠正‘保人不保户’的不规范做法。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防止和纠正随意扩大保障对象范围的做法”,原则上农村低保实行按户施保(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不纳入整户识别的除外,下同)。各地要按照“县级统筹、乡负总责、一次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一是必须按户施保,杜绝保人不保户的不规范做法。目前,在基层低保工作中,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仍然存在大量的保人不保户的现象,对保人不保户的不规范做法,各地应该加强政策宣传,及时纠正。二是兜底的158万人以民政提供的名单为准。三是鉴于全省2016年低保标准(3182元)已高过扶贫标准(3146元),实际贫困人口数低于规模控制数的地方,可以以县为单位,按照规模控制原则,以“两不愁、三保障”为标准,采用以支定收等方式,将民政一般保障户中较为困难的农户,优先按定性、定量标准,严格执行“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后,及时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同时,省标人口也可以转入国标管理。

(五)关于医疗救助

存在问题:宣传工作不到位,政策没有用足,贫困户患病后报账额度不高、比例较低。

政策释疑:一是政策方面:第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不低于400元/人/年,糖尿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人/年,省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为乡级80-90%、县级70-80%、市级60-70%、省级50-60%,儿童先心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病种限定费用的80%。第二,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合(保)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比例。第三,实行医疗救助扶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11类易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救助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扶助,确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扶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第四,建立即时结报服务制度。救助保障对象在省内门诊或住院治疗,一律现场减免补偿,实现“一站式”结算;省外的,经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补偿费用支付到患者指定的金融账户,实现资金兑付“一卡通”。二是有关要求:第一,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使贫困户知晓政策、利用政策、享受政策。第二,各级政府要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力度,对享受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后,个人负担很重的贫困户,应该通过县级财政、社会帮扶、对口帮扶等其他资源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实现消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改革创新

存在问题:政策宣传不到位、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政策释疑:一是按照“四到县”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谁审批项目、谁使用资金,就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过程及结果负责。二是关于“33112”的安排使用。规定资金使用“33112”的投向要求,是要改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式,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入股分红经营方式,大规模推进股份合作经济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方式、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的变革。要求以县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既要兼顾已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也要突出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和贫困户增收、素质提升等问题,“33”的投向要严格按省的要求执行,用于产业发展、“三变”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该实行县级竞争的资金,各县应该围绕本地主导产业,按照相关产业规划,组织所辖乡(镇)开展竞争;“112”的比例各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不能生搬硬套硬性执行“33112”的比例,更不能没有目标、简单地将资金按比例分配到乡(镇)。三是关于“鼓励各地根据资源禀赋选择经济发展业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各地应当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除了传统的种植养殖业,还可以从加工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房地产等多方寻找脱贫途径。四是要学习借鉴“三变”改革经验,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促进贫困户稳定增收;鼓励贫困农户抱团发展,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扶贫企业合作,实现共赢。同时要注意把握好产权界定、权益保障、融资投入、长短效益等方面的问题。五是资金和“特惠贷”资金入股到扶贫企业和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作好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人为风险)防控,要健全监管制度和分配机制;各地审计、检察、监察、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要研究设立扶贫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红黑名单;建立为贫困户服务的司法救助制度。六是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解决资金拨付慢、报账率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关于改革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和“532”的报账比例,加快资金拨付和报账进度。超过规定时限未使用的资金,要按级次收回另作安排,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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