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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最新)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01-12 09:45:51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省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山西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具体以国家下达指标为准)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在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统一部署,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制定详查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落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站点和点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国土资源行业监测机构作用,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并建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补互联共享,客观、准确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风险。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根据我省产业分布情况,补充具体加密监测点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针对土壤中生物富集性或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机动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

县(市、区)全覆盖。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

(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8年底前,设区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县(市、区)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人员培训,省环保厅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建设满足长期保存条件的省级土壤样品库。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4)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数据,建立山西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山西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多部门数据有效集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及时进行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依据各部门行政职能设置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数据关联分析,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制定完善山西省地方标准规范。

1.加快推进地方立法。

(5)积极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6)对现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配合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增加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根据国家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规定,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2.研究制定地方标准规范。

(7)在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基础上,研究制定适用于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和规范。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8)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山西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

(9)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0)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11)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计评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12)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13)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2017年底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严格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米袋子”“菜篮子”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14)各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15)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保护及治理修复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

(16)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转变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17)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18)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19)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0)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部门负责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同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对耕地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农产品超标的耕地,由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省市县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2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行政区域内存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

(22)农业部门要严格监测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23)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24)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25)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治理、修复或其他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6)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27)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上述企业用地,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国家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8)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各市、县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9) 2017年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30)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

2.落实监管责任。

(31)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等

(32)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33)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34)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3.严格用地准入。

(35)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等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36)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37)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积极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大同、朔州等地开展改良盐碱地试点。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

(38)环境保护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39)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40)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41)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42)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43)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44)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农业厅等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

(45)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山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环保厅统一发布,并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46)防控企业拆除过程中环境风险。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47)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需完成全省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48)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保证尾矿库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49)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涉重金属国控企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数据联网。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50)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铅蓄电池企业准入申报审核工作。

(51)按计划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52)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等

(53) 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达到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54)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规范化工、医药、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污泥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55)加强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56)2017年底前,对全省范围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此类活动较为集中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专门区域,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57)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2.控制农业污染。

(58)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自2017年起,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所在地的农业部门要因地制宜设置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59)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17年起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地区力争实现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

(6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生态养殖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61)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3.减少生活污染。

(62)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害化评估;加大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整治力度,及时进行清理或整治后封场处理。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3)对达到服务年限的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进行封场处理,并由垃圾填埋场或其主管部门对封场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监测。

(64)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65)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66)继续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67)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68)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69)减少过度包装。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

(70)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7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72)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省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底前完成,报环保部备案;各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报省环保厅备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73)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74)以灵丘县、襄汾县、侯马市、原平市、垣曲县等工矿企业排放重金属区域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区域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75)以城市周边污水灌溉耕地为重点,科学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和修复方式。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76)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和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合理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和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受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报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5.落实监督目标任务。

(77) 2017年起,各市、县环保部门每半年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环保部报告。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78)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巡查,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评估;各市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具体实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79)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探索建立耕地土壤修复生态补偿和奖补制度;省、市两级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国家提出的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财政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

(80)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等

(8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82)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

(83)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

(84)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根据土壤污染分布情况,按照自主申报、自愿实施的原则,各市开展山西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2017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2.发挥市场作用。

(85)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86)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87)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

(88)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等

(89)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参加单位: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90)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山西保监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

(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加强执法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9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等

(9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省级巡查、市县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市、县每年按规定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等

(9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

(94)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省、市、县级环境执法单位分别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环境执法装备,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形成执法能力。对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轮训,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增加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

2.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

(95)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制革等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做好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考虑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

牵头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96)积极争取国家级科技计划,优化整合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将山西省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研究,列入我省基础研究计划指南,组织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将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等列入我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南,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技术相关领域的平台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97)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等要素,针对我省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类别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18年完成太原市小店区忻州市忻府区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根据试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比选形成一批适用于我省土壤污染治理,且成本低、易推广、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科协等

(98)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环保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适合我省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技术试点示范,加强省级环保技术推广应用平台建设,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与转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99)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00)对涉及土壤修复相关产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含有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报请制定机关废止;规范性文件含有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由制定机关废止。营造以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产业环境。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

(101)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102)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等

(103)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相关单位的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综合信用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104)各地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105)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完善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厅并抄送相关省直部门。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3.落实企业责任。

(106)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驻晋中央企业、省管企业要带头落实。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

4.严格评估考核。

(107)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省人民政府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

(108)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

(109)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

(110)推进信息公开。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公报。县级以上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2.引导公众参与。

(111)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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