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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土厅出台:关于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2017-01-10 17:15: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6〕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策优势,全力支持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精准扶贫搬得出住得进落得地

(一)实行规划调整特殊政策。各地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用地全面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急需开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单独进行规划调整修改。扶贫开发国土政策试点县,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中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由自治区直接予以追加;探索试点县每年调整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全面保障脱贫攻坚项目用地。在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住宅用地的基础上,对为安置区直接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扶贫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也全面保障。对有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支持按照中心城镇发展建设,增加城镇用地规模和倾斜用地指标安排,以上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保障。

(三)下放移民安置用地审批权限,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实行先用后报特殊报审政策。列入全区扶贫攻坚计划的项目,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预留建设用地范围,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用地,委托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集中区及其配套的道路、给排水、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且当年必须建成的建设用地,其用地计划清单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可实行先用地后报审,但要在半年内补办正式用地报批手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审批全面纳入绿色通道,随到随办,对于符合规划、要件齐全、符合用地报批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四)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可异地申请宅基地。对于分散安置的异地搬迁户,在新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宅基地退还的前提下,允许跨村申请宅基地。所涉及的宅基地审批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接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年底统一核销。

二、拓宽脱贫攻坚资金渠道

(五)全力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对滇桂黔石漠化片片区县(含“天窗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享受待遇县,简化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程序和立项材料,国土资源厅派出专人指导项目立项申报,全面保障增减挂钩项目指标,全力支持贫困地区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开展脱贫攻坚工作。

(六)拓展贫困地区补充耕地指标来源。探索打通贫困县土地整治与耕地占补平衡通道,允许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用于贫困县内的占补平衡。积极探索贫困县利用低效园地、未利用地、残次林地开发耕地,经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鼓励贫困县结合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土地开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可用于占补平衡。

(七)探索贫困地区预支节余指标进行有偿流转使用。允许对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在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先行使用不超过50%的增减挂钩指标,并允许预支一定比例的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为脱贫攻坚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八)促进节余指标交易为脱贫攻坚加快资金筹措。完善指标交易管理,加快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鼓励中心城区或城市新区与符合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的贫困县协商定向购买节余指标。同时,对有条件的中心城市,探索城镇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以及城市新区用于经营性用地(不包括工业用地)储备时,原则上通过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进行项目建设。

(九)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耕地占用税: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的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未超过自治区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按规定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以“先补后占”方式占有和补充耕地,补充的耕地经确认符合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要求,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外)又不能自行补充的,符合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范围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优惠费用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用于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的工程划拨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土地登记费: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程序减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土地登记费中的土地权属调查费。

(十)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和社会组织等各种经济组织,积极投资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社会资金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拓宽资金渠道。

三、全力支持脱贫攻坚产业发展

(十一)统筹安排国土项目。围绕脱贫攻坚,对有条件的移民集中安置点,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和地灾防治项目,探索“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地灾防治”三大政策叠加模式精准发力,从政策、项目、资金、配套措施等方面集成运用,全力支持脱贫攻坚。

(十二)支持贫困地区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对助推移民集中安置点产业发展的涉农龙头企业,优先安排产业发展用地。对从事300亩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自治区鼓励涉农龙头企业在移民集中安置点区域内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给予不超过1500元/亩专项资金奖补。全力支持进入易地安置涉农龙头企业实施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为易地安置农民创造更好就业环境。

(十三)支持旅游开发、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用地。对在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可享受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对吸纳扶贫搬迁移民就业达到35%或安排500名以上移民就业的企业,优先安排产业用地。

四、全力扶持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

(十四)指标交易收益及时足额返还。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国土指标交易,加强交易收益管理,确保交易收益及时足额返还贫困地区,使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及时受益。市、县政府要加强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统筹管理,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对集中安置的,可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主安排用于新居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分散安置的,可以货币形式足额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当事农户。

(十五)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增加收入。整治后的耕地,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龙头企业,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面积折合成股份,入股企业经营,共享土地经营收益,确保农民增加收入。

(十六)促进贫困人口共享资源开发收益。支持贫困地区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旅游、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鼓励实行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征收为国有的土地政策,长期租用集体土地,让集体和农民共享资源收益;对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的,探索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以占地补偿款等入股新途径,拓宽贫困地区农民长期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渠道。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是政策落地的实施主体,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支持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土资源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并派出指导组进行定点指导、定期帮扶,及时提供政策服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推进项目实施。

(十九)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地要以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政策为切入点,研究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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