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策法规处2016-07-27 09:29:39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
豫国土资规〔2016〕1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
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河南省土资源厅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4〕22号)、《河南省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函〔2014〕10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的无矿业权矿产地,经论证无法避让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法批准后,不予补偿。
二、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一致,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按协议进行补偿。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协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豫政办〔2013〕101号文件明确的补偿范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省地勘基金,下同)设立的勘查项目实行分类处置:
(一)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项目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区,已经结束调查工作没有发现矿产资源的项目区,以及已设立但尚未开展工作的项目区,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压覆财政资金项目情况说明书》,不作压覆处理,不补偿。
(二)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已发现矿产资源及投入工作量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报告》,经评审备案后,由省地勘项目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选定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备案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补偿款缴纳不分期、不减免。
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煤炭勘查项目煤埋藏1200m以深资源区的,按有关技术规程作压覆处理,暂不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履行好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积极参与政府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调工作。对不积极参与协调导致重点工程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单位和矿业权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不重视、不主动参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调工作,或协调不力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省厅将视情节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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