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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推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6-12-28 10:15:2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加快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构建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农牧业体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用工业理念发展农牧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将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化经营与延伸产业链有机结合,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牧区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健全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牧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牧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牧区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力争全区绿色农畜产品产业产值实现6000亿元,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5%,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紧密利益联结比例达到70%,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万个以上,家庭农牧场达到2万个,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5万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16580元,建成全国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

二、发展多类型农村牧区产业融合方式

(一)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将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有序推进包头市、扎兰屯市、元宝山区、准格尔旗、和林格尔县、宁城县八里罕镇、托克托县双河镇、海拉尔区奋斗镇等国家、自治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科尔沁左翼中旗、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鄂伦春旗大杨树镇等民族聚居区新型城镇化试点和东河区海勃湾区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引导二三产业向城镇及周边集聚。支持农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特色小城镇创建,培育一批规模大、主导产业突出、核心企业竞争力强以及对区域经济、相关产业和农牧民增收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农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形成产业集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先行区。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以下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引导180万左右农牧民就近城镇化,稳步推进210万人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完善城乡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商务厅、公安厅等负责)

(二)加快农牧业结构调整。按照“粮改饲”和“稳羊增牛扩猪禽”发展思路,改变农牧业“一粮独大”、“一畜独大”的单一种养结构。研究出台自治区《探索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加强耕地休养生息。大力发展牧草产业,鼓励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等优势牧草种植,全面提升牧草产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推动养殖增量由牧区向农区转移,推广农牧结合的发展模式,形成粮草兼顾、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新型种养结构,实现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草作物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干鲜果品、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产业和林菜、林药、林禽、林畜、林菌等林下经济,推进农林、畜林复合经营。积极发展特色沙产业,坚持沙生植物种植和生态治理相结合,加强肉苁蓉、锁阳等蒙药、中药药材基地建设和品种保护。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作物新品种,建立健全农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科技厅等负责)

(三)延伸农牧业产业链。开展农牧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支持为农牧民提供代耕代收、联耕联种、统防统治、烘干贮藏、饲料防疫等“保姆式”、“菜单式”服务,支持粮食银行发展。落实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实施区域、设施种类和资金规模,推动补助政策向优势产区、特色产区倾斜,改善农畜产品贮藏、保鲜、烘干、分类分级、包装和运销等设施条件。对从事种养业、畜禽屠宰、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农用电政策。大力发展特色精深加工业,支持中小乳品加工企业优化升级;支持肉类企业扩大规模、提质增效;支持羊绒加工企业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减少贴牌出口;支持粮油加工企业开展精细加工,消化玉米库存;支持马铃薯加工企业向主粮生产和主食加工拓展。加快农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和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对专门经营农畜产品的批发市场暂免征房产税,各盟市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实现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机制,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畜产品直销网点。(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粮食局、供销合作联社等负责)

(四)拓展农牧业多种功能。出台自治区《关于加快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促进休闲农牧业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大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支持各地深入挖掘农牧业生态、农耕文化、草原文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庭院经济等资源,发展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业。推动休闲农牧业旅游产品形态从单一农家乐、牧家乐、林家乐向生态观光、休闲度假、健康养生等复合型产品转变,满足游客多层次、多样化和高文化品位需求。加大美丽乡村牧区推介力度,提高在线营销能力。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历史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合理开展管理、展示、开发、利用,注重保留草原文化特色,避免“千村一面”。鼓励发展农业科普旅游,开发现代设施农业、蔬菜和花卉新品种展示、现代农业科普教育、果蔬新品种采摘等为一体的现代农业旅游产品。加强农村牧区传统文化保护,推进农耕文化进校园,依托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建设农牧业教育和实践基地,为广大中小学生参与农牧业科普和体验提供安全、稳定、有效场所。(自治区农牧业厅、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林业厅等负责)

(五)大力发展农牧业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牧业”行动,积极推广五原县“互联网+牧场”电商新模式,着力建设一批农牧业电商产业园区。推进农牧业云、农牧业大数据建设和应用,重点支持牛羊肉追溯系统等一批实用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进行物联网改造。利用电商、现代物流等商业模式对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改造,不断完善北上广“电商销售+展示展销+零售体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逐步构建覆盖全国的绿色农畜产品销售网络。继续实施“菜篮子”工程,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建设一批设施蔬菜和特色蔬菜基地。支持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发展农牧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牧业、农牧业众筹等新型业态。(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林业厅、粮食局等负责)

(六)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加强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县域连接城乡、贯通三产的枢纽作用,完善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推动农畜产品加工园区化发展。优先保障农村牧区规模化经营主体生产设施、附属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闲置宅基地整理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返还指标交易收益,优先用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面实施“一乡一品”、“一县多标”品牌培育工程,加快具有地域特色的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农牧业科技园区对企业、技术、人才的集聚效应,推动建设一批国家级农牧业科技园区,促进盟市、自治区、国家三级科技园区梯次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等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牧区产业融合主体

(一)强化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基础作用。支持农村牧区各类经营主体在农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二、三产业环节兴办农牧民合作社,开展增值服务。鼓励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依托多种渠道开展农畜产品直销。大力培养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新型职业农牧民,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和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国家、自治区涉农涉牧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实施,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逐步移交给合作社管护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形成的资产和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可将资产移交给项目区内的农牧民合作社管理。围绕粮油、肉、乳、薯菜、绒毛、饲草饲料等优势产业,组建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发挥农牧民合作联社带动产业发展的龙头作用,承担行业协调、自律、服务等功能。加快推进农田、草牧场有序流转,鼓励引导资源要素向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集中。(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负责)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支持涉农涉牧优势企业采取兼并、重组、收购等措施,加快行业整合,打造领军企业。重点发展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农牧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循环产业,加强产业链和供应链管理,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发展连锁店、自营店、配送中心,健全农畜产品营销网络,改善农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设备。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农垦在发展现代农牧业中的示范作用,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构建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做大做强农垦经济。(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粮食局牵头负责)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着力破解影响农牧业生产和消费的流通环节制约,发挥供销合作社主导农村牧区流通综合服务优势,加快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通过参股控股、联合、连锁经营等方式,改造、提升、培育一批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实施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提升农资流通服务能力。稳定农资供应渠道,提高上下游资源掌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和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完善仓储、配送、分销及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拓展供销社服务领域,以现有的经营渠道、经营网络为基础,加载服务内容,向全程农牧业服务延伸。加快建设嘎查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支持供销社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引领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牵头负责)

(四)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支持引导农牧业优势产业组建行业协会,开展标准制订、技术创新、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自治区农牧业厅、粮食局牵头负责)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发展农牧业、龙头企业、小微企业、服务业的政策,着力改善农村牧区投资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村牧区和农牧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利用农村牧区“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牧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商业化运营的农村牧区服务业,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积极争取国外贷款,加大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落实国家放宽对农牧业产业外商投资者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限制,鼓励外商投资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商务厅、林业厅、旅游局等负责)

四、建立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一)创新订单农牧业。引导龙头企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与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签订农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通过保底价收购、利润返还、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形成稳定购销关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为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牧户参加农牧业保险。鼓励农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加强对订单农牧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牧户的诚信意识。(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金融办、粮食局等负责)

(二)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加快推进土地、草牧场确权、颁证工作。完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权能,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制度,允许以集体资产入股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经营,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牧户土地、草牧场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鼓励以土地、草牧场、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牧民分享到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引导龙头企业和农牧民通过双向入股进行利益联结,探索形成以农牧户承包土地、草牧场、林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草牧场、林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负责)

(三)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龙头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草牧场的农牧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强化工商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制定自治区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在龙头企业认定、项目扶持等方面,对利益联结紧密、守信履约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实行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开展对农牧民、商户、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等负责)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草牧场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田和草牧场行为。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时间。设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草牧场和订单农牧业风险保障金,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牧户承包土地、草原按面积分级备案制度,制定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继续推行涉农涉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对土地、草牧场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的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等负责)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牧区产业融合服务

(一)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旗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牧区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研究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联动的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体系,确保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负责)

(二)创新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各银行下沉延伸营业网点,向需求量较大的农村牧区投放POS机、ATM机等支付服务终端设备,推动农村牧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优化贷款结构,鼓励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牧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鼓励各盟市设立农牧业投资公司,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放大政府资金的规模效益,撬动银行资本,通过担保、贴息等方式,为工商资本、金融资本进入农牧业产业各环节提供平台。引导涉农涉牧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农牧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农牧业产业化项目融资服务创新试点,组建全区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完善财政支持下的农牧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负责)

(三)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教育培训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职业培训财政支持力度。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广大农村牧区群众举办各种形式的短期职业培训班,满足农村牧区多样化、多层次的技能培训需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到农村牧区创业,鼓励科研人员到农牧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实施农牧民工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牧场主计划,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加强农牧业科技创新能力基础建设,着力突破农牧业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修复、“互联网+现代农牧业”等共性关键技术,集成一批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建设农牧业科技服务云平台,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牧区科技创业行动,加快实施科技进嘎查村入户工程,让农牧民掌握更多的农牧业科技知识,实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农技推广、农牧民培训与农牧业生产环节科技服务紧密衔接,全面提升农牧业科技服务质量和效能。支持农牧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农牧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局等负责)

(四)改善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条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在嫩江右岸平原、西辽河平原、河套平原等建成一批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基地。加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涉农项目资金优先安排在自治区粮食主产县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及国营农牧场范围内,鼓励向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混合所有制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着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鼓励和扶持牧户建设棚圈、贮草棚、人畜饮水井以及相关配套牧业机械设备,大力发展牧区家庭牧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意见,重点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建成基础设施便利、生态环境优美、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的新农村新牧区。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牧区物流设施,逐步健全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物流网络体系,加快实施“宽带乡村”工程,推动农村牧区宽带发展与普及。加强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财力、人力资源支持,推进标准化建设,完善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优化旅游环境和发展条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商务厅、旅游局、能源开发局等负责)

(五)支持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坚持把贫困嘎查村作为扶贫攻坚的重点对象,加快改善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广“政府+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实施符合当地条件、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牧区产业融合项目,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以及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支持产业和转移就业脱贫。加大与金融、保险机构的合作力度,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对有发展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提供3—5万元小额扶贫贷款,引入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开展特色产品、扶贫小额贷款保险。加大对少数民族聚集区、边境地区、牧业旗、民族乡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大力扶持发展特色产业,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产业融合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商务厅、旅游局、金融办、民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负责)

六、健全农村牧区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扩大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牧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统筹安排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加大对农村牧区产业融合投入,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加大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向农牧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倾斜力度。创新政府涉农涉牧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绿色农牧业产业发展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牧区产业融合领域。(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等负责)

(二)开展试点示范。实施国家“百县、千乡、万村”产业融合示范工程,重点抓好和林县、阿荣旗、五原县、宁城县4个旗县级融合试点,40个苏木乡镇试点和400个嘎查村试点建设推进工作,按照农业内部融合型、产业链延伸型、功能拓展型、新技术渗透型、多业态复合型、产城融合型发展方向,探索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和投融资机制,树立发展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优先在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试点示范,重点围绕农牧业发展的新模式、农牧民与工商资本在发展农牧业现代化过程中探索的利益联结新机制、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农耕文明传承的新方式等,加大经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加强宣传推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农牧业现代化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农牧业现代化发展的良好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旅游局等负责)

(三)落实地方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旗县级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牧区产业融合集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部门协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各部门要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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