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福县人民政府2016-12-23 17:24:44
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单位:
现将《永福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永福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
为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步伐,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永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1.农用地:指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林地、苗圃、花圃、鱼塘等。
2.集体建设用地:指宅基地、晒坪、公共广场、道路、沟渠等占地。
3.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荒草地、裸地等。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结合近年我县其他征地项目,制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
(2)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
(4)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5)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2.青苗补偿费标准。
(1)短期作物给予一造补偿(详见附件2);
(2)果树、林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给予其一年产值补偿,补偿后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详见附件3);
(3)苗圃、树木补助费(详见附件4);
(4)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不予青苗补偿;
(5)确定青苗规格的相关技术规范:果树密度大于300株/亩的按苗圃补偿,密度小于300株/亩的按株计;林木(不含松、杉、桉树)密度大于400株/亩的按苗圃补偿,密度小于400株/亩的按株计;果树胸径(直径)按离地面100cm或主干分枝处测量;林木胸径(直径)按离地面130cm或主干分枝处测量。
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队酌情决定青苗补偿费。未规定的其它农作物,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队参照类似作物标准决定青苗补偿费。
(三)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下)附着物主要是指围墙、水井、水柜、水池、简易房(养鸡、鸭、猪棚)、坟墓、沼气池、砼场坪等,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四)涉及住房拆迁的,由征地组按有关规定另行补偿。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挖、抢建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塘、水井、水池、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虚报假报的建(构)筑物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六)凡依法强制拆除(迁)的建(构)筑物,不仅不给予享受所有优惠政策,而且要扣除强制拆除(迁)成本。
(七)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永政发〔2013〕3号文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八)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http://www.yfzf.gov.cn/article/201609/7725.shtml
1.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
2.短期作物青苗、鱼塘补偿标准
3.果树林木青苗补偿标准
4.苗圃、树木补助标准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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