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霍邱县国土资源局2016-10-08 10:28:46
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霍邱县2016年第1批次城镇和集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拟征土地位于城关镇花台村,新店镇双龙村、塘店村,马店镇水圩村、泉水村,河口镇高峰村,岔路镇元圩村,石店镇郑塔村,霍邱经济开发区马圩村、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村,周集镇倪岗村,户胡镇黄泥岗村、户胡街道村,长集镇长塘稍村,冯井镇中军楼村,龙潭镇龙潭村,姚李镇光华村,邵岗乡邵岗村,彭塔乡西隐贤村,宋店乡贾圩村,王截流乡陈郢村、朱张村、南滩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8.7935公顷,其中农用地13.4423公顷(耕地11.6552公顷)、建设用地2.591公顷、未利用地0.0863公顷。
其中:
城关镇花台村1.0065公顷,其中农用地1.0065公顷(耕地0.9883公顷);
新店镇双龙村1.4011公顷,其中农用地0.9430公顷(耕地0.9430公顷)、建设用地0.4581公顷;
新店镇塘店村0.3238公顷,均为耕地;
马店镇水圩村0.4公顷,均为耕地;
马店镇泉水村2公顷,其中农用地2公顷(耕地1.8486公顷);
河口镇高峰村0.6072公顷,其中农用地0.3618公顷(耕地0.3548公顷)、建设用地0.2454公顷;
岔路镇元圩村0.12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5公顷(耕地0公顷);
石店镇郑塔村2公顷,其中农用地1.7969公顷(耕地1.599公顷)、建设用地0.2031公顷;
霍邱经济开发区马圩村0.8511公顷,其中农用地0.8174公顷(耕地0.6202公顷)、建设用地0.0337公顷;
霍邱经济开发区彭店村1.5667公顷,其中农用地1.4804公顷(耕地1.3582公顷)、未利用地0.0863公顷;
周集镇倪岗村0.398公顷,均为耕地;
户胡镇黄泥岗村0.327公顷,其中农用地0.327公顷(耕地0.3257公顷);
户胡镇户胡街道村0.051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长集镇长塘稍村1公顷,其中农用地1公顷(耕地0.5636公顷);
冯井镇中军楼村1.0921公顷,其中农用地1.0921公顷(耕地0.5616公顷);
龙潭镇龙潭村1.1031公顷,其中农用地0.714公顷(耕地0.714公顷)、建设用地0.3891公顷;
姚李镇光华村0.310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邵岗乡邵岗村0.1333公顷,均为耕地;
彭塔乡西隐贤村0.3333公顷,均为耕地;
宋店乡贾圩村0.9008公顷,其中农用地0.1898公顷(耕地0.1898公顷)、建设用地0.711公顷;
王截流乡陈郢村0.4508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王截流乡朱张村0.4478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王截流乡南滩村1.9631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初步暂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类
年产值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
倍数
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农用地
耕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林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其他农用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建设用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未利用地
1680~1750
7~10
15~15.5429
36960~44700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及《关于公布〈霍邱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13〕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上报审批。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支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制定分配方案。
2、社会保险安置。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合同面积为基数),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文件及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月25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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