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彭阳县财政局2016-11-10 17:30:50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退耕还林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村)指标〔2015〕7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退耕还林实际,现将彭阳2016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分配给各乡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6030万元(其中生活补助4690万元、管护费1340万元)已通过彭财(农)发〔2016〕18号文件下达县林业局,专项用于2001—2006年退耕还林生态林补助,补助标准为90元/亩(其中生活补助70元/亩、管护费20元/亩)。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农发〔2008〕273号)等规定,切实做好2016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不得随意降低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面积,不得虚报、冒领、克扣、挪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不得随意提取和使用退耕还林资金。如果发生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三、要严格按照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的要求,对2016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开。林业部门负责在彭阳政府网站“涉农资金”栏目中公示2016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各乡(镇)政府负责将享受补贴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造册登记,并在登记表上标明县财政(0954-7012576)、林业部门(0954-7012614)的联系电话,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张榜公示时的照片资料要报林业、财政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的,要按时受理并限期核实处理;申请兑付资金汇总表由乡镇、林业局、财政局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由林业局统一填写《彭阳县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通过“一卡通”兑付。发放补贴后,各乡(镇)政府负责及时将补贴面积、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通过“宁夏农村村务信息发布平台”发送手机短信告知享受补贴的农户,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监督,切实将退耕还林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有关单位、乡镇要加强配合,务必及时将2016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全部兑付到退耕农户手中。补贴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县财政局和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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