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部2016-10-18 11:41:45
农办财[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加快创新财政支农投入与管理机制,推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统筹配合使用,探索金融支农新模式,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现就2016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要目的
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服务“三农”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指导全国农业系统加快转变观念,树立金融意识,明确金融支农工作定位和重点,已连续三年安排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资金支持各省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模式创新。各省积极响应,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了“银行+担保”“政银保”等多种有效模式,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也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等重大政策创设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撑。为进一步破解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风险高”难题,探索金融支农有效模式,2016年我部继续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力争通过局部地区的先导性创新试验,探索总结扶持政策的有效实现方式、重点环节和主要对象,以及组织实施模式和管理制度等,为研究出台区域性或全国性重大支农政策建立项目储备,为改革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提供参考经验,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探索路子。
二、试点支持范围
根据2016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有关金融支农工作部署,落实农业部、保监会联合召开的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座谈会精神,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针对不同区域、产业、主体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模式探索试验,重点探索运用保险以及保险与其他金融工具融合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效模式。主要包括:创新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农业保险产品,拓展水产、肉牛、肉羊养殖保险;探索“保险+期货/期权”“保险+信贷”等金融保险融合创新;推动解决农民融资难题的互联网金融支农模式创新;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等试点。
三、试点支持模式
(一)试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财务部门负责申报和实施。具体申报工作由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一级厅(局、委、办)统一组织,每年只允许申报一个试点。
(二)试点支持内容应选取一次性事项,明确探索试验起止年限,连续实施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三)区域性、创新性试点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0~800万元。具体规模依据申报试点内容涉及事项的重要程度、方案质量,以及试点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等因素,通过专家公开评审论证后按程序确定。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财务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定试点内容,编制试点可行性报告和申报书,做好试点创新性和推广价值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资金测算,并全程参与试点设计、运行,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和跟踪调度。去年已承担创新项目的单位,要同时报送项目实施总结,以此作为确定今年试点的重要依据。相关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送财务司(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董明程百川
联系电话:010—5919251959193221
传真电话:010—59193264
电子邮件:btyjr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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