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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积分落户细则修改完善

来源:互联网2016-09-28 14:32:42

天津积分落户获悉,《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从2016年9月1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对试行两年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办事流程和居住证积分分值适用性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4年1月1日,本市正式实施了居住证管理制度并颁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两年内共有55.9万人领取居住证、30500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为保障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暂行办法》在试行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此次通过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对原有文件进行了完善,主要是规范了部分条款、理理顺了审核流程、微调了积分指标体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明确,居住证申领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受理点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收义务教育后,可在本市报名参加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人如果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瞒报生育情况等方式骗取积分入户资格,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微调了积分指标体系。根据以往三期的最低分值线,设置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低于指导分值人员不予受理。

在增加的加分项中,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我市“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

同时,对原不具操作性的减分项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3个减分项。

此外,本市将及时完善“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管理”、“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4个实施细则,加快推进网上审批信息化建设,确保《管理办法》积极有效实施和公平公正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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