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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来源: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2016-08-15 13:39:08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桂区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6〕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桂区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临桂区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6〕3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乡(镇)、村组、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必须是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款项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和贪污补贴款。

二、主要内容

(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

1.直补的范围和方式。2016年在我区6个粮食主产乡(镇)实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见附件)。

2.直补的对象。在直补订单乡(镇)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二)直补资金总额和标准。

1.直补资金总额。2016年自治区安排我区直补资金总额468万元。

2.直补的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4元/公斤进行补贴。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收购总量。2016年我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19500吨,其中:普通早籼稻15000吨,普通晚籼稻1500吨,优质稻3000吨(见附件)。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晚籼稻),早、晚籼优质稻。收购粮食的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质量达到国标中等以上。 

3.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68元/公斤,普通晚籼稻2.78元/公斤,早籼优质稻2.82元/公斤,晚籼优质稻2.98元/公斤。

4.收购时间。普通早籼稻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普通晚稻和优质稻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各粮食代收企业可以在全区范围内收购粮食,粮食直补资金按农户(经纪人)售粮实际数量拨付。各订单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的收购时间。

三、职责分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做好计划花名册,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区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做好订单普通稻收购资金的供应管理工作;订单优质稻收购资金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贷款,统贷统还。优质稻贷款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还款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区工商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哄抬价格,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我区2016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本地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将订单计划分解到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应在500公斤以上,对一些有订单计划的村屯单户售粮不足500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1户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售粮计划,并在售粮计划上明确各订单户售粮数量,一般每个联合户不宜超过10户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1式3份)并经户主签字后,村委会自留1份,送粮食收购企业1份、财政所1份。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送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由区粮食局负责发放到各乡(镇)。

4.有关乡(镇)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下达的计划。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农户售粮实际情况对乡(镇)的收购计划进行余缺调剂。

5.我区由桂林市临桂区振兴粮油贸易管理中心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该中心可以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收购,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凡非农户本人持证来交售储备订单粮食的,必须要有委托的农户在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其自愿委托村委会、村民小组或粮食经纪人代为售粮。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也不能发放直接补贴款。考虑到农户售粮时难以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过计划多送部分,在不突破本乡(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与其他农户少送部分进行调剂(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不超过3%,最多不超过6%),即在不突破本乡(镇)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上述控制比例内予以收购。如有超出订单收购的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收购及补贴资金,区财政不另行负担。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直补资金的兑现。

应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具体办法:由订单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农户的粮食收购计划(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以及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售粮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

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晚籼稻和专用稻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验收,优质稻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检查验收。普通早籼稻和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收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普通晚籼稻转自治区储备用于军粮供应,优质稻用于市场调节,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经销。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我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我区留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粮食集并费用,按照自治区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有广西省桂林市雁山区、临桂区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雁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临桂区农村产权交易桂林市农村产权交易

转自:http://www.lingui.gov.cn/aspx/GovernmentDocuments/View.aspx?ID=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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