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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综合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来源:辽阳市政府网2016-08-26 14:53:02

辽阳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6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保障流通安全,全面完成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综合试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建设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主体、城乡统筹、体现公益、惠及民生”的原则,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连锁零售终端网络、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追溯体系以及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建立“产品生产基地化、加工配送工厂化、经营主体公司化、零售市场直销化、批发市场集群化和质量追溯体系化”的“六化”系统经营模式,进一步优化市场布局,壮大龙头企业,强化产销衔接,推动业态创新,加快形成高效、通畅、安全、有序,立足本市、面向全省、辐射周边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和质量安全问题。

(二)建设目标

1.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制定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力争到2017年,培育认定农产品生产基地50个,蔬菜、粮油、水果种植面积25万亩以上。

2.加强连锁零售终端建设,有效推进团体销售。优化农产品零售网络布局,科学布局零售终端,支持、引导流通企业开设农产品连锁店。在菜市场、人员密集的小区内外设置经营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直销连锁店(含零售售货车)100个以上;在繁华的街道两侧设置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直销连锁超市15个。到2017年,重点培育大型农产品连锁企业3至5家,集中建成标准化农产品连锁店100个以上;拓展团体销售渠道,推动产销对接,到2017年,实现团体订单配送30家以上。

3.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培育建设大型现代化农产品交易中心,推动现有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提升,完善功能,探索建立市场主营、无二级批发的经营方式,到2017年,初步建成跨区域农产品交易中心1处,提升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3处。

4.加快农产品仓储配送网络建设。支持生产基地、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加工配送中心,到2017年,建成加工配送中心4个。

5.加快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农产品基地、流通企业开展网上销售业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到2017年,建成农产品电商平台3至5个。

6.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从生产环节入手,逐步拓展到流通环节。力争到2017年,初步建成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基本实现上市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消费有保障的质量安全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一批与市场紧密联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产品生产基地化”

按照《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供应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规范认证集生产经营、种苗繁育、分拣加工、生态农业综合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大力宣传、推介认证的基地和产品,扩大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基地建设分拣加工、产地预冷、物流配送等配套设施。

2015年,初步完成基地认证工作,形成基地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基地冷链物流及生产设施建设,推进基地与批发市场、连锁零售企业等产销对接。到2017年,力争培育并认证蔬菜、粮食、水果、畜禽、淡水鱼为主的种植、养殖、水产类生产基地50个,其中,养殖基地20个,种植基地30个,种植面积25万亩以上。

(二)加强零售终端建设,实现“经营主体公司化”和“零售市场直销化”

1.培育市场主体,加强终端建设。充分发挥供销社市场主体作用,支持农产品直销网络体系建设。支持批发市场进入零售环节,开设连锁零售终端。2015年,建成标准农产品连锁店50个左右;2016年,建设农产品连锁店70个左右,基本完成农产品连锁零售终端总体建设目标;2017年,进一步完善提高连锁零售终端的硬件配套设施和服务质量。

2.有效推进团体销售模式。搭建合作平台,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植(殖)大户与机关、学校、大中型企业食堂见面推介会,有效推进“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多种产销对接模式,拓展团体销售渠道,推动产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到2017年,实现团体订单配送30家以上。

(三)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实现“批发市场集群化”

以培育建设跨区域、综合性大型现代化农产品交易中心为重点,加快原有批发市场改造提升,探索建立批发市场主营、无二级批发的经营方式,促进各类批发市场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架构。

1.建设辽阳农产品交易中心。依托全市专业市场集聚区建设,充分发挥区位、产业、空间优势,规划建设集展示交易、综合集配、电子商务、冷链储运、分级包装、检验检测、信息发布、电子结算和信息系统等功能于一体的跨区域、综合性、大型现代化农产品交易中心。2016年,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园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形成园区基本框架;加快推进第地嘉现代物流园区、粮食产业园、粮油批发市场等重点项目建设,推动重点项目早日竣工并投入使用。到2017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现代、设施先进的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

2.改造提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探索建立批发市场主营、无二级批发的经营方式。一是充分利用果品、粮油等专业市场搬迁时机,建设市场交易中心、配送中心,完善市场功能设施;二是鼓励、支持批发市场创新管理、运营模式,采取股份合作方式,成立经营实体(市场控股),组织基地采购、对外销售。支持万隆大市场开展无二级批发经营试点,探索新型经营模式。力争到2017年,2家以上批发市场实行自营、无第二批发经营方式。

(四)建设农产品仓储配送网络,实现“加工配送工厂化”

加快建设农产品仓储配送网络。制定农产品分拣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实施办法,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流通企业建设农产品分拣加工配送中心,为末端零售网点提供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形成高效便捷的仓储配送网络。2016年,完成3个分拣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工作,年底前实现配送。到2017年,建设4个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具备分拣、加工、包装、运输、检验检测等功能的分拣加工配送中心。

(五)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

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为购销双方提供生产、采收、检测、分拣、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电子商务服务,发展农产品“从田间地头直达餐桌”流通新模式。支持电商平台开展农产品电商业务,提出电商解决方案,引导农产品生产基地、流通企业、批发市场等在平台上开展业务,开辟网上销售渠道,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到2017年,建成农产品电商平台3至5家。

(六)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质量追溯体系化”

重点建设“一个平台、五大系统”。“一个平台”即省农委统一设计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五大系统”即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农产品质量检测数据管理系统、12316举报投诉受理系统、舆情监控系统。全市选择23家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3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2家农资生产企业和25家农资经营门店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试点工作,通过安装网络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对各试点单位的远程视频时时监控;通过粘贴二维码销售等方式,实现试点单位农产品质量的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粮食、水产品纳入到可追溯试点范围,同时,将农产品流通环节纳入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全程质量可追溯。2017年,力争全市主要食用农产品的规模以上经营主体基本实现质量可追溯管理。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基地建设

1.加强基地建设投入,提高基地生产设施现代化水平。对经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提升设施水平等给予适当补助。

2.加强分拣加工、产地预冷、物流配送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基地产销衔接能力。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分拣加工中心、冷藏保鲜库等配套设施,提升生产基地流通设施水平。

3.加强基地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试点基础上,将经认定的基地全部纳入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上市农产品来源可追溯。

(二)推进产销对接

1.推进生产基地与分拣加工配送中心对接。科学规划选址农产品配送中心,推动形成生产基地与配送中心对接机制,使基地生产的农产品顺利进入配送中心,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促进分拣加工配送中心与零售终端对接。高标准建设分拣加工配送中心,将体系内零售终端纳入配送中心服务范围,通过配送中心将零售终端连接成优质高效网络体系。

(三)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1.做好项目规划。根据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目标、建设任务,科学规划设计重点项目,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零售终端等环节项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

2.筛选试点企业。制定试点企业资质条件,设定准入标准,由符合条件并被确定纳入体系的企业建设有关项目。

3.支持项目建设。制定试点资金使用规定,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环节,支持体系内重点项目快速实施。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用好试点资金,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项目建设,发挥引导资金作用,吸引各类资金投入体系建设。

2.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建立银企合作平台,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放宽担保条件,并在审贷机制上建立绿色通道。

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减免农产品流通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

4.完善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便利和通行、停靠条件,必要时应发放专用证件赋予特别通行权。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裴伟东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马立阳担任,市服务业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辽阳县政府、灯塔市政府、白塔区政府、文圣区政府、宏伟区政府、弓长岭区政府、太子河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服务业委主任付彦君兼任,市农委、市供销社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完成各项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规划布局,统筹协调、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开展市场监测和市场预警,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完善应急投放网络体系,提高应急供应能力;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筛选确定体系试点企业,完成1个交易中心、3家农产品电商平台和2个以上无二级批发环节批发市场建设任务;推动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农产品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市农委:负责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推进农产品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强做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各类扶持资金的筹措,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监管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农产品零售终端规划布局、网点建设和分拣加工配送中心规划建设,完成100个零售终端和4个分拣配送中心建设任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健全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监管等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证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融资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用地的相关政策,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发展规划的衔接,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布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将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与商业网点规划相互街接,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

市交通局:负责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公路收费,为鲜活农产品提供运输便利。

市质监局:负责推行农产品流通地方标准,推动健全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等行为。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落实好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执行流通业税制。

各地区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任务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本地区项目建设。

(三)建立考评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制定每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并将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跟踪推进,定期考评,确保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附件1

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范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基地是指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种植类(包括蔬菜、食用菌、粮油、果品)、养殖类(包括猪、肉牛、肉鸡、肉羊、蛋鸡、鸭鹅、奶牛)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

第四条  市农委负责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农委及相关部门负责引导获得认定的生产基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相关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连锁零售企业开展产销对接。

第六条  获得认定的生产基地应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为目的,主动开拓销路,与农产品销售终端(或平台)对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生产基地的经营主体明确,申请单位应当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或农委认定的家庭农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事企业。

第八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有注册商标、包装和产地标识。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台账、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生产基地应实行统一种植、养殖,按标准生产,产品集中销售。

第九条  生产基地所生产的产品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符合检疫要求。生产基地应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检验检测、病害诊断、废物处理、信息系统处理的技术人员和相关配套设备,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各类生产基地规模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一)种植类基地

1.种植类生产基地应当集中连片,具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装备条件,周围自然环境良好;

2.每个露地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有机、绿色蔬菜生产基地在200亩以上;无公害蔬菜设施生产基地设施内面积在200亩以上,有机、绿色蔬菜设施生产基地设施内面积在100亩以上;每个粮油生产基地面积在1万亩以上。每个果品生产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

(二)养殖类基地

1.畜禽类基地

(1)畜禽类生产基地应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种畜禽的,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畜禽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养殖场选址布局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畜禽粪污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3)生猪基地生猪存栏2000头以上;肉牛基地肉牛存栏400头以上;肉鸡基地肉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羊基地肉羊存栏2000只以上,其中可繁种母羊500只以上;蛋鸡基地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奶牛基地奶牛存栏300头以上。

2.水产类基地

(1)水产类生产基地应当持有效的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的《不动产证书》;

(2)水产苗种应当来源于合法企业,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检疫合格;基地有独立的进排水系统,用水水源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认真填写保存《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配备快速检测和水质分析仪等设备。

(3)水产基地应当集中连片。池塘养殖面积应当在3000亩以上,水产品年产量3000吨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应当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循环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和产量不限。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每年认定一次。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在认定期间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农经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生产基地用地证明或养殖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基地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要求的证明。

以上材料1式3份,装订成册(1份留存辖区农经局、1份留存市农委、1份用于专家评审),内容填写应当真实、准确,所要求填写的内容不能空缺,附件应当齐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经局对提交材料初审合格后,正式行文向市农委申报,并附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市农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生产基地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生产基地评审内容:

(一)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用地证明、养殖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二)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考察其生产环境质量;

(三)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生产规模,检查其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检查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随机抽取部分农产品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六条  对生产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市农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不配合检测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基地,由市农委予以通报,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生产基地资格:

(一)所生产农产品达不到无公害产品要求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药物的;

(三)因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或因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产品经抽检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经函告仍检测不合格的;

(五)改变生产基地确认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六)虚报或伪造相关条件证明的;

(七)自愿放弃生产基地资格的。

第十八条  已取消生产基地资格的,须满2年方可再次申报。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九条  对认定为本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的,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扶持:

(一)纳入我市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平台,享受相应政策。其中符合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条件的,同时享受当年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奖励政策。

(二)生产基地申请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的,由市政府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贴。

(三)生产基地新建产地集配中心,对建设冷藏冷冻库容量1万吨以上或1000立方米以上库容的,经验收合格,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鼓励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对病害诊断(消毒防疫)、水循环(废物)处理设备,市政府给予30%的购置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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