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农业厅2017-01-11 10:05:12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食用农产品(含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根据《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该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为依据,以“谁出具、谁担责”为原则,推进合格证管理试点建设,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责任追溯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振食用农产品的消费信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左右的试点工作,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实现以下目标:
1.确定农业12个试点县(市、区)、林业8个试点县(市、区)、渔业7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标识形式,制定合格证使用办法。其他县(市、区)参照试点。
2.将合格证、追溯码等标识应用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的重要内容,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要率先开展合格证管理试点。
3.加强与食药部门对接,建立以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等标识为载体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构建食用农产品全产业链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4.加强培训、宣传,形成合格证使用、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县(附件1)要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合格证使用与管理规定》,与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建立并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即食用农产品上市应提供或加贴合格证,凭合格证等标识入市。试点县可选择一个行政区域、或一个特色主导产业、或选择30家以上(渔业不少于20家)规模生产主体(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规模生产主体上市产品合格证标识率要求达到80%以上。
(二)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规定的参考样式,合格证上要有农产品名称、生产者联系方式、保障安全的方式等元素。以下证明材料视同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耳标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三)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要结合追溯体系生产主体信息库,建立合格证试点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推动名录内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分批组织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按照“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要把合格证作为对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机结合,对于具有合格证的监测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建立诚信管理档案,将合格证使用纳入信用管理内容。
(五)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与市场准入的衔接。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食品药品(或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码、“三品一标”、森林食品等标识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必要条件。对未能开展合格证管理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加大抽检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要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小组,及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研究有关政策,指导、协调、推进本地试点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试点顺利实施。试点方案于2017年1月30日前报省级对口部门,合格证的样式及时与省级对口部门沟通确定。各级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加快区域整体推进。
(二)推动政策引导。试点县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制定激励优惠政策,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自查自评。试点县要对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开具合格证的主体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省级对口部门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合格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争取对考核通过的试点县予以支持。
(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围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创建活动,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和新兴媒体,积极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意义、目的和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安全健康消费。
(五)实施日期。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列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县(市、区)名单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列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县(市、区)名单
农业系统:余杭区、长兴县、苍南县、衢江区、云和县、奉化区、黄岩区、德清县、嘉善县、青田县、瑞安市、磐安县。
林业系统:临安市、平阳县、安吉县、诸暨市、兰溪市、常山县、黄岩区、遂昌县。
渔业系统:余杭区、长兴县、苍南县、衢江区、嘉善县、三门县、定海区。
附件2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含畜牧兽医、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自检合格;
(二)委托检测合格;
(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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