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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08-23 14:18:55

2015年11月增城区下发《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单个流转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符合增城区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转入方)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以下为全文:

增府办〔2015〕16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1届6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经办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集约化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和《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农〔2015〕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流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严格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

第二章  资金补助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土地是指耕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园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鱼塘)。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单位,对符合条件、流转累计达到一定面积规模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流转主管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单个流转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符合增城区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转入方)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条件

(一)流转农户(转出方)补助条件及标准

1.流转农户(转出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种养大户、农业经营大户、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土地流入方为单位,连片经营土地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的土地,或流转农户(转出方)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公开、公平交易。

3.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下同)以上。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连续)达5年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或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剩余有效期达5年以上。

4.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依照《增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广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补助金额。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流转农户(转出方),广州市级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承租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照200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补助。

(二)流转服务机构奖励条件及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条件及标准。经联社、经济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积极配合镇(街)主管部门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及时完成符合补助条件农户年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

奖励金额。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级按当年享受补助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5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承租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村、社各10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奖励。

2.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补助条件及标准。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依托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引导农户(或经委托授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交易平台流转土地。积极做好为土地流出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引、制定工作流程等服务,及时组织年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核查汇总报送、归档等工作。

补助金额。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广州市级按当年享受补助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1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承租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照10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应用培训、资料购买和印制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流转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奖励条件及标准

1.土地流转期限达5年(含5年,下同)以上。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达(连续)5年以上;或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剩余有效期达5年以上。

2.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土地流入方为单位,单个经营主体累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300亩(含3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鼓励其对土地资源进行规模集约化经营。

3.流转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的,必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4.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主体大户,按100元/亩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农业龙头企业(转入方)奖励条件及标准

按照《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增府〔2014〕5号)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龙头企业流转土地扩大生产规模。

对经营土地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下同)以上、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当年申报的土地流转面积,给予1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

如同时符合上述(三)、(四)点申报条件的,转入方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的补助。

对已成功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土地流转合同,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终止、解除合同的,在原流转合同承包期内,同一流转地块转包或再次进行发包的,不得重新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第三章   补助、奖励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补助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流程

1.申报。以村为单位申报。每年7月20日前,流转农户(转出方)凭有效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与土地流入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农户而未按时报送材料者,视作放弃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补助、奖励。以经联社(经济社)为单位统一对外流转土地的,申报材料还应包括承包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或表决土地流转方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会议记录。

2.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符合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进行登记、核实,然后以村为单位汇总填写《      镇街        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表》(附件3),连同《      村       经济合作社农户土地承包权分配底册》(附件2)。汇总资料、符合财政补助的农户在村公开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三名以上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签名确认。申报材料在当年8月20日前上报所在镇街农办。经审核、汇总,镇街农办形成《增城区       镇街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经营统计表》(附件4)和《增城区      镇街      年农户土地规模流转财政补助汇总表》(附件5)。于当年9月20日前,由各镇街行文并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和附件4、附件5上报区农经办。

区农经办对各镇街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当年10月20日前,区农经办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农业局审定,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核,作为当年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在当年11月20日前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1.将应付农户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核实的底册数据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户。

2.将应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土地流转主管部门的财政奖励资金下拨到镇街财政所,由镇街财政所负责发放。

3.应付流转经营主体经营大户的补助资金,需提供公司或个人的有效证明资料、收款的银行账户等材料,由区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支付。

4.应付流转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资金,需提供评定为农业龙头企业的证书、公司或个人的有效证明资料、收款的银行账户等材料,由区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支付。

第四章  部门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镇(街)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引导和督促村社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流转农户实事求是申报年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

2.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

3.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

4.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

第十条  区农业局(区农经办)职责

1.及时组织镇(街)、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并对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组织流转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2.对各镇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通过农业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后,及时将审定结果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3.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为镇(街)、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

4.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资金的监管,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1.联合区农业部门做好资金申报和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3.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村、社在村务公开栏张贴的公示材料,必须注明我区土地流转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区农经办)和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奖励资金。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补助、奖励资金,取消该农户5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财政补助资格,取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当年应奖励的款项,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对负责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流转材料档案,对经济合作社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底册、村农户土地流转登记表、镇街土地规模流转经营情况统计表、镇街农户土地规模流转财政补助汇总表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妥善建档保存,以作核查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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