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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提高高速公路项目土地征收补偿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6-08-23 13:59:36

石家庄市将提高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日前,发布了《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今后,我市高速公路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按征地区片价13%的标准缴纳;对于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应依法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

《办法》指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按征地区片价13%的标准缴纳,各有关县(市)、区现执行标准低于13%的按现标准执行。对此,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被征地农民社保费按征地区片价13%的标准缴纳”较之前的标准提高了3个百分点,使我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得到了提高。

涉及集体土地的补偿还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以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尤其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做了明确:居民住宅,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由辖区政府通过所在村委会进行补偿安置,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居民的搬迁费应按照房屋拆迁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临时安置费按房屋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5元、计发期6个月,涉及各县(市)、区的应按照各自补偿标准执行;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企业),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

《办法》对临时建筑、临时占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办法》规定,对经辖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给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应依法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临时占地(含便道、存土场、料场等)青苗补偿按占用时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对项目沿线涉及的机耕路、边角地按临时占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边角地可作为项目绿化用地长期租用。

此外,《办法》还对征收国有土地及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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