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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首次购房补贴及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来源:余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2016-08-22 11:57:30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04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余姚市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政策及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政策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毕业证书取得时间在购房时间前移10年之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姚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申报人申报的购房总额应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果明显偏离市场实际价格,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二)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1)一式三份,携带在姚机关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国内学历须同时提交学信网上的学历查询证明;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购房合同(期房)或产权登记受理单(二手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后,由余姚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其中省部属单位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三)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在政策享受期内一户家庭同一房产只能享受一次。

2、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后凭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通过资格认定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原件、契证和契税缴款书、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原件或由原件收取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产权登记受理单复印件)、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2)等材料(以上材料除已明确原件或复印件的,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交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其中省部属单位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进行审核。

3、购房补贴实行隔月发放,凡在当月申报的,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与契税部门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于次月月底由余姚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直接拨付发放。

4、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普通商品房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结算发票开具之日起半年内;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之日起半年内。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毕业十年内(毕业证书取得时间在购房时间前移10年之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的高校毕业生,在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审核完成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1),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3个月即可办理贷款优惠;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不低于20%。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余政办发〔2005〕83号)执行。

三、其他事宜

(一)上述对象享受政策所涉购房期限为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二)在姚用人单位通过在甬人才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公积金证明(一式两份)及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办理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已办理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性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后,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区域流动变更工作的,由新单位纳税所在地相关部门受理购房补贴发放。

(三)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购房补贴: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符合条件的,仅能一方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2、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直系亲属与申报者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符合条件申报者购房的,单个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购房补贴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

4、已享受安家补助人才与符合条件申报者购房的,若属于同一家庭,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若属于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

5、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原则上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产权持有最大者在工作地申报;符合申报者持有产权相同的,按申报者工作地就近申报。同一房产仅能申报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四)2015年8月12日以后购房的,符合本实施细则享受要求的,且已按规定享受《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65号)、《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余姚市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余人社〔2015〕2号)购房补贴政策的,可凭购房地财政发放部门审核确认的《余姚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契证(提供财政补贴受理单)、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申请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等材料,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其中省部属单位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办理补差手续。

(五)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

(六)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8月11日期间购房且符合《余姚市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余人社〔2015〕2号)要求的,仍按照原政策申报补贴;2015年8月12日以后购房的,参照新政执行。因本细则出台时间原因,造成申请人申报时间超期的,可照常享受。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财政局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余姚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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