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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安徽省农业局2016-08-19 09:02:42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结合安徽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和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工作实际,为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能力建设,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规范开展农业“三品一标”品牌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县”)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重点突出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全程监管、健全机制体系、推进社会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行统一评价标准、县(市、区)自主创建、市级择优推荐、省级集中考核,达标的公布征询意见后命名授牌。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规范制定和考核评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质量安全县的协调指导和过程监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创建管理。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委承担牵头工作。

第二章  创建与申报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质量安全县的组织创建,具体创建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创建目标任务主要包括:

(一)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达到70%以上。

第七条 符合《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综合评价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农委提出创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书;

(二)创建实施方案;

(三)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八条 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总分值应在90分以上。

第九条 考核评价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

(二)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由省农委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监测范围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影响质量安全的重要参数,具备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传、投诉举报受理、突发问题处置和质量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把考评关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可信,确保创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按照省农委部署,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度12月底前组织创建质量安全县开展以工作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自查自评,申报考核验收,同时完成下年度质量安全县推荐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自查自评情况;

(三)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四)质量安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申报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省农委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自查自评结果,严格对照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农委依据年度创建计划和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质量安全县名单,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省农委报送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和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经审定命名为“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第十四条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有效期为3年。命名有效期满后,原质量安全县应重新申请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县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农委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省农委。

(一)发生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

(三)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发现有问题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整改期限为3个月,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省农委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限期整改后,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仍未达到97%的;

(四)限期整改后,群众满意度仍未达到70%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省农委设立并公布质量安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551—62666787),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设立并公布本市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优先推荐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资源整合力度,在有关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乡镇和乡镇(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创建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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