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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郫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来源:郫县人民政府2016-08-15 10:03: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郫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郫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郫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金融支持力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精神,结合郫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满足多元化、多层次“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县农村金融综合服务改革试点,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有序。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二)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由农户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权属清晰。用于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农民住房所有权人拥有其他合法长期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申请贷款前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稳妥有序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五)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建立和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目标任务

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政策基础上,在试点期间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民住房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等配套制度。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抵押贷款较快增长;完成对试点经验的总结,及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

四、试点内容、期限、参与金融机构

(一)试点内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将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的贷款业务。允许和鼓励全县所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借款人或抵押人以农民房屋财产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借款)当事人按照农村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县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二)试点期限。 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参与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西区支行、成都农商银行郫县支行、成都农商银行西区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郫县支行、郫县国开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涉农金融机构)先行试点,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

五、配套措施

(一)健全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颁证及抵押登记体系

县级各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的试点内容,分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1.由县国土局牵头,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信息管理平台,制定抵押登记办法,负责办理抵押登记。

2.由县房管局牵头,加强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建设完善农民住房产权信息管理平台。修订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优化抵押登记流程,提高抵押登记便捷性。强化产权抵押登记信息管理,实现农村产权的信息公开和共享。

(二)健全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1.依托具有房地产价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产权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房屋房龄、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一户一评”的原则,开展农民住房价值评估,为试点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提供依据和基础。

2.试点金融机构要完善银行内部评估体系,根据抵押物具体情况、评估资料收集情况和评估方法适用条件,合理选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或其他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3.试点金融机构除采用以上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

(三)规范农民住房财产权交易流转服务体系

1.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健全农民住房财产权依法有序流转交易体制机制,优化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及时收集和发布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引导农民住房财产权“进场”规范交易。

2.由县房管局牵头,加强农民住房财产权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乡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农村产权纠纷。

(四)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和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民住房融资服务体系。

1.由县统筹城乡及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研究决定我县风险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管等重大事项,并审批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2.由县财政局牵头,建立郫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负责风险基金的筹集和补充。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用于保障农户权益,补偿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的风险、抵押物无法处置或处置后不足以弥补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贷款风险。首次筹集规模不低于400万元,且每年按比例适时补充风险基金,确保风险基金筹集规模不少于上年各类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贷款余额的4%。

3.由县惠农担保公司牵头,负责风险基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负责具体实施抵押资产的收购、评估、处置以及资产处置损益清算工作。

4.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县国土、房管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县惠农担保公司实施抵押资产的登记、收购、评估和处置以及资产处置损益的评估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县级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由人民银行牵头,鼓励驻县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6.由县惠农担保公司采用担保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五)建立财政贴息政策扶持和激励政策支持

1.由县财政局牵头,对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因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利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且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2.由县财政局牵头,将金融机构发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纳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奖励范畴,按照年度抵押贷款增量给予2%奖励。

(六)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功能,开展金融创新

人民银行郫县支行会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相关政策,组织金融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并加强业务指导。配合县级有关农房和宅基地产权主管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试点金融机构要制定本机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1.贷款对象、用途及方式。涉农金融机构在贷款对象选择上,重点选择农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在贷款产品设计上,探索发放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产品。

2.贷款额度。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抵押率和贷款额度,对于有较充足的农业保险等风险缓释的,抵押率可适当提高。

3.贷款利率。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应当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信用贷款利率。贷款直接用于种、养殖业发展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

4.贷款期限。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还款期限。

5.还款方式。涉农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借款人贷款期限和本机构风险控制要求与借款人约定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借款人收入特点的还款方式,具体可以采取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按期付息按期还本、每月还息分期还本等多种方式,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确定还款频率。

6.贷款管理。涉农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并报人民银行郫县支行、郫县银监办备案。要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郫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统筹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县农林局、县目督办、县金融办、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惠农担保公司、县银监办、人民银行郫县支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各项要求,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的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积极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郫县支行。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工作目标考核。县目督办强化对各部门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随机抽查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牵头部门按照时间节点顺利推进试点工作。

附件:郫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

名单

附件

郫县农民住房财产权

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易传斌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冯 胜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旻波 县督查室主任

钱 妮 县统筹局局长

罗小林 县发改局局长

叶尚敏 县财政局局长

邹黎军 县国土局局长

黄晓云 县农林局局长

张明红 县房管局局长

黄衍成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跃华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彭德仲 县金融办主任

陈述刚 人民银行郫县支行行长

纪斗平 四川银监局郫县办事处主任

徐 良 县惠农担保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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