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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进一步推动石狮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2016-11-23 11:39:48

石狮市将推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同时,建立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首期由市财政安排8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这是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的2016年《关于进一步推动石狮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石狮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高辖区银行工作积极性,力争至2017年底,基本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辖区各银行要立足本行实际,健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切实简化审批流程,采取“一次核定、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方式,实现授权范围内抵押贷款就地申请、就地审批、就地发放,提高审贷效率。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得附加收费,切实减轻借款人融资成本。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适当增加贷款的最高额度。探索创新“两权抵押+第三方保证”、“两权抵押+其他资产(含品牌、商誉等)抵质押”、“两权抵押+保险”等组合担保模式。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抵押贷款业务绿色信贷通道,鼓励采取专职客户经理包村服务和移动办贷模式,从调查、审查、审批到发放提供一站式的优质金融服务。

二、建立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首期由市财政安排8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银行对其发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风险共担。借鉴《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金融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5〕108号)精神,按照政府、人民银行、民间融资登记等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对借款人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A级的,按其发生的不良贷款损失的30%共担风险;信用等级为B级的,按其发生的不良贷款损失的10%共担风险。风险补偿专项基金设立叫停机制和追加机制,对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5%(含)的银行,暂停办理新的抵押贷款风险共担,当抵押贷款不良率低于5%时视具体情况再行开启风险补偿;视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及贷款不良率发生情况,予以追加。

三、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按照银行新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金额的10%给予财政性存款存放配套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四、简化抵押贷款手续。为提高工作效率,借款人在办理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时,不必提供第二套居住证明要求。

五、拓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物处置的方式和渠道。充分利用我市全域城市化和此次农村“两权”改革试点城市的有利时机,适当扩大此类抵押房屋处置的受让主体和受让方式,提高此类抵押房屋处置的成交率和成交价款,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市已规划批准的城区、镇区内属于利用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回批地”建造的农民住房作为抵押物处置时,受让人可以扩大至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鼓励抵押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议变卖、折价回购的方式受让此类抵押房屋,再进行出租或有偿安排给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使用。

六、本指导意见由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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