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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2016-08-03 16:15:54

黔民发〔2015〕3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结合《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黔府办函〔2015〕54号)的部署,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2016年,贵州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184元/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10元/月。

二、工作安排

(一)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1.贵州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184元/年,平均增幅18.2%。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4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南明区和云岩区;第二档,贵阳市其余8个县(市、区)、贵安新区;第三档,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遵义县、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四档,其余县。2016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6996元/年,第二档3336元/年,第三档3132元/年,第四档3060元/年。

2.贵州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10元/月,平均增幅10%。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遵义县、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6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583元/月,第二档545元/月,第三档484元/月。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鉴于2015年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幅度较大、2016年与2015年年度核查时间间隔较短,2016年不作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安排。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部分低保对象,按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基本要求

(一)有效整合资源,切实加强两项制度衔接。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15〕46号)要求,坚持“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机构)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根据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分类标准,对对象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要基本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二是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结合开展低保年度核查,要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要抓紧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要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持续提标所需资金。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务必于今年12月初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明年1月20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3月底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工作,4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3月的待遇差额。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实施方案由市(州)统一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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