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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盐源县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来源:盐源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2016-07-11 16:00:10

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源县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府办发〔201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盐源县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盐源县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16〕6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及凉财农〔2016〕43号有关精神,结合盐源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调整背景和目标

(一)政策调整背景。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出台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政策的实施,对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2014年农业部安排四川、安徽、山东、湖南、浙江等5个省开展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试点,试点平稳运行,取得了预期效果,我省2015年全面启动这项改革工作。

(二)政策目标。

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坚持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的原则,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从2015年起,在全县范围开展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加强耕地生产能力建设,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资金来源。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的80%、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清算后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3.补贴方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因土地确权未完成,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4.补贴标准。州财政下达我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4150.51万元(其中:原农资综合补贴80%资金3347.2万元、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291.7万元、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511.61万元)。根据我县实际,因多年来各乡镇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标准不一致,加上土地确权未完成,2016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仍按2015年标准执行;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2015年土地承包面积459029.77亩为基础,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72.92元/亩和11.15元/亩。我县因特殊情况,主要土地确权未完成,待以后土地确权完成后,必须要与耕地面积挂沟,耕地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在统一补贴标准。

5.进度安排。

2016年6月16日至19日,政策宣传、发动,乡镇补贴面积核实;
  2016年6月20日至26日,乡、村两级张榜公示;
  2016年6月27日至30日,补贴面积核实,信息审核、录入,资料整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土地承包户。

(二)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资金来源。原农资综合补贴的20%,由州上统筹安排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2.补贴对象及界定。主要粮食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大豆、青稞、荞麦等)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在本县区域内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需达到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门槛为:种粮大户3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

3.补贴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式为:

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推动形成全省性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

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多种补贴方式。

——贷款贴息: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直接从事粮食生产、收储、加工方面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如,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的,可对购置大型农机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年度贷款贴息补贴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

——现金直补:补贴与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荞麦、青稞的种植面积挂钩,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补贴。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当年补上年。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

2016年起,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现金直接补贴部分将与省级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合并实施,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本县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补贴与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

4.补贴办法。州上将根据全州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情况,对支持方式、具体办法、资金安排等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分配与拨付

州上按照2016年我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数额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据实测算,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拨付到我县粮食风险基地基金专户,同时追加预算支出指标,我县按要求及时发放到户。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待州上研究确定后再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试点关系到广大农民切实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财政、农牧、宣传、审计、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并落实乡(镇)、村、社基层干部和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必不可少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财政、农牧、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采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执行新政策与老政策的口径解释等问题。同时,加强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有关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在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变化,确保调整完善后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补贴信息管理。通过现有统计渠道,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做到将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乡镇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补贴面积具体核实工作,县级负责补贴面积最终审核确认和汇总上报。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两级公示责任主体均为乡政府,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农业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落实工作经费。与补贴工作相关的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基层干部登记、申报、核实补贴面积等信息的误工补贴及金融机构代理手续费等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由县财政保障,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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