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6-07-11 12:01:4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河联村、秀塘村(具体位置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0281公顷(30.4215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土地补偿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以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
2、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3、留用地安置;
4、社保安置。
(三)本局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李照鹏,联系电话:8680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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