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阴市国土资源局2016-07-11 11:5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拟订的江阴市2016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2016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4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4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2.5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按3万元/人;其余土地不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2.25万元/公顷(一年二季作物以上)。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澄政规发〔2014〕1号、澄政发〔2014〕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额:
六、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田间灌排设施补偿费,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市统一征地办公室核算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各镇(街道)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安置补助费。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江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
十、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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