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营口市政府网站2016-07-07 14:42: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营口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营口市户籍一、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申请、审核、审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营口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营口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农村)低保边缘户证》(申请生活补贴的提供)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初审和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营口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营口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定。县(市)区残联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审核部门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资金来源、管理及发放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在扣除省财政补贴部分后,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转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发放给残疾人。
(三)县(市)区残联部门每月底向民政部门上报审核合格人数,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审定结果于次月发放补贴。
(四)新申请并经审定享受补贴待遇的残疾人员补贴金自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审定合格后的次月发放到位;
(五)已经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不再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待遇;
2.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补贴要求的残疾标准;
3.出现政策衔接规定中享受其他待遇不再享受两项补贴待遇的;
4.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出现其他应停发补贴情况的。
(六)各县(市)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于每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当月发放人数、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
(七)各县(市)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数及所需资金情况等,上报市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依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并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预算。
六、监督管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属地管理,动态管理,明确责任部门。
(二)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管理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及时录入和更新管理信息数据,并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发放或停发手续。县(市)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对象管理档案,落实责任主体,加强档案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对补贴对象进行日常抽查检查。市民政局和市残联每年对两项补贴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四)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惠民政策。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相互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执行,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绝或拖延审批;不得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不得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
(五)对虚报冒领、伪造证明材料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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