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沂市人民政府2016-07-07 09:39:4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沂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理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相关政策,市财政局、农委研究制定了《新沂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新沂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涉农补贴政策,切实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的实施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2016〕1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缓解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
(一)政策公开。向社会公开补贴农户、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二)全面覆盖。列入补贴对象的所有种地农户,按照实际农作物种植面积,全部进行补贴。
(三)直补到户。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确保农民受益。
三、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一)补贴范围。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范围内实际种植粮食的耕地面积;
2.村组集体土地中实际种植粮食的耕地面积;
3.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土地中实际种植粮食的耕地面积。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2.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备案,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时,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组账户。村组未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集体土地不得申报补贴。
3.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给农场职工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职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场与职工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农场自行经营未承包给职工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国有农场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补贴计发依据为2016年度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为105元/亩。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四)其他要求。
各镇(街道)应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四、工作安排
(一)建立补贴清册。
以财政部门提供的“一折通”基本信息为基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和统一的补贴标准,落实每户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由村(居)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并核实(附件1),每户农户要签字确认。
(二)公开公示。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粮食种植面积资料及实际情况等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并组织各行政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户主姓名、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市镇级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三)资金发放。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镇(街道)应及时汇总公示情况,填制附件2,报市财政局、农委。市财政局、农委汇总审核并填制附件3,经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组织资金发放工作。
(四)汇总上报。
为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各镇(街道)必须在2016年7月10日前完成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市财政局7月15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补贴情况连同汇总表(附件3)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财政局、农委具体组织实施。农委负责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纪检监督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各镇政府(街道办)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落实,确保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政策宣传。市财政局、农委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并印发补贴政策告知书发放到农户。镇、村两级要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组、为农户宣讲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各镇(街道)财政、农业和监察部门都必须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咨询及投诉。
(三)规范操作程序。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补贴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全部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操作,直接发放到农户“一折通”存折。并要采取广播、告示栏等有效方式及时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也不得抵顶其他任何款项。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在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分别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的基础之上,市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各镇(街道)财政、农业部门均需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各公示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纳入镇(街道)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农委、财政局将对各镇(街道)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档案建设是否健全,核对补贴清册内容与核定的农户种粮耕地面积、金额是否一致,是否经过公示等。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督机制。各镇(街道)要建立财政、农业和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农委适时对各镇(街道)补贴发放情况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挪用或挤占资金、不按期保留项目实施档案以及伪造、隐匿、销毁档案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及时予以查处并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市财政局 0516-80327025
市 农 委 0516-69905030
转自:http://www.xy.gov.cn/xy/xxgk/InfoDetail/?InfoID=fcbbefb5-0a0d-4cb0-96e6-f6e86899c0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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