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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最新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2016-07-01 16:51:1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绍兴本土特色、对区域发展有带动和支撑作用的特色小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业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平台。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加快培育建设特色小镇,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产业,形成区域内经济增长新高地,推进城乡统筹和新型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整合资源,挖掘发展潜力,创新发展模式,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形成产业投资和融合发展集聚地,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继承和彰显独特地域文化,提升文化内涵,嫁接旅游业态,增加产业附加功能,形成新型文化旅游示范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划建设特色小镇的总体部署,围绕我市新型城市化建设目标,实施分类管理指导,注重科学规划,扩大有效投资,深化改革创新,加大政策扶持,通过要素集合、产业整合、产城融合,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我市经济增长新高地、产业升级新载体、要素集聚新平台、“美丽绍兴”新景点。力争通过3年左右创建,培育建设30个左右的绍兴市特色小镇。

三、总体要求

(一)产业定位。特色小镇应聚集高端纺织、先进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文化旅游、信息经济等重点产业,兼顾彰显绍兴传统的茶叶、黄酒、书法、越剧、越瓷、根雕、珍珠、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在此基础上,开发旅游功能,实现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根据每个特色小镇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

(二)规划要求。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建设区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要规划建设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每个特色小镇按3A级旅游景区标准进行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进行建设。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重点特色产业。

(三)运作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绍兴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培育建设工作的指导、推进和协调。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督促和落实。各区、县(市)可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四、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各镇结合实际自愿申报,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统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书面材料,制订实施方案,编制概念性规划,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审核筛选。根据申报情况,由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职能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将符合条件、确具特色、有培育意愿和条件的镇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市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对象。对达到省级特色小镇创建条件的,优先推荐争创省级特色小镇。

(三)年度考核。对列入培育建设名单的重点特色小镇,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应扶持政策。各区、县(市)要将考核结果与各镇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四)验收命名。制订《绍兴市特色小镇创建导则》,通过3年左右的创建,对实现培育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绍兴市特色小镇。

五、政策措施

(一)土地要素保障。各区、县(市)政府要对特色小镇给予用地政策支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对于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且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镇,各区、县(市)政府要给予土地指标单列;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可以在省用地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于列入绍兴市特色小镇的,优先保障用地。

(二)财政返还支持。对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和市级特色小镇的,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区、县(市)财政部分,五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所在镇财政,具体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三)探索建立专项基金。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创新,探索建立特色小镇开发专项基金。各类闲置资金、特色小镇规划空间范围内的区、县(市)属国有资产可划入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特色小镇开发建设。市级政府产业基金可按一定比例投资省、市级特色小镇。

六、工作要求

1.完善创建机制。对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根据创建进度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具体工作推进中,要重质量、轻数量,重培育、轻申报,重实效、轻牌子,建一个成一个,扎实推动转型升级。

2.落实责任分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责任单位,各镇是培育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培育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市、县、镇三级联动,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做好对接和配合工作。

3.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年度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机制、信息交流机制和统计报送制度。各相关地政府及相关镇政府要按季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及形象进度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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