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6-27 10:40:53
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以下优惠办理事项:
一、办理条件: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7)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8)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9)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0)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4)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5)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6)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0)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1)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2)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3)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4)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5)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6)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7)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8)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9)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0)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1)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2)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3)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4)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5)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6)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7)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8)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9)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0)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1)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二、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三、办理机构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8:00-12:00
15:00-18:00(夏)
14:30-17:30(冬)
五、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提供资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7.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廉租住房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棚户区改造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10.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孵化企业汇总表原件。
15.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孵化企业汇总表原件。
16.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7.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0.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1.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2.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3.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4.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5.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军队系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6.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武警部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7.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8.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9.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0.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1.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32.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3.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4.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5.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6.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7.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8.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9.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0.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1.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2.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北部湾企业自用土地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北部湾经济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上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充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符合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签署意见,并返回一份给纳税人,即时办结。
八、事项后续提示
1.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企业自行享受的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核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对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开展追缴工作,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虚假涉税资料的行为予以处罚;
2.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九、联系电话
12366-2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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