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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太和镇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来源:太和镇人民政府2016-06-24 14:43:24

太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镇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政发[2016]2号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

《太和镇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已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和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

太和镇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粮食发展方式, 培育扶持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 改革试点方案〉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72 号, 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贴对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已经享受财政专项政策支持的除外)、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二、发放方式及条件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有现金直补、贷款贴息和农机购置补贴三种方式。

(一)现金直补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按土地流转面积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补助。

1. 按要求进行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具有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在镇土地流转中心备案;
  2. 土地流转时间至少3年以上(含3年);
  3. 连片种植早稻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一季稻(包括烟后晚稻)、晚稻、玉米等100亩以上(含100亩)。

(二)贷款贴息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 50%):

1.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
  2.贷款必须用于粮食生产、仓储、保管环节(用于粮食加工、农机购置的贷款不予贴息)。

(三)农机购置补贴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 号)中“根据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和服务经营规模,合理配置农机装备,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30%的基础上,省级和市、县财政按购机总额的 15%给予补贴 的精神,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购买农业机械按购机总额的适当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条件是:年度购置单4.5 万元以上的高速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轮拖等与粮食生产、烘干、仓储、保管有关的农业机械(除中央购机补贴外,已经享受过其他财政优惠政策的补贴对象不再给予补贴)。

三、发放程序

(一)申报。 由经营主体自主向太和镇人民政府申报, 填写《申报表》。申报现金直补主体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作社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存折)、户主或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太和镇人民政府具体办事机构初审;申请贷款贴息主体,应将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凭证、贷款资金使用依据、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太和镇人民政府具体办事机构初审。初审合格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农机购置补贴的申报,由县农机局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检索获取。

(二)核实。每年11月,由太和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镇财政所,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经营主体经营(服务)面积、土地流转、贷款付息、农机购置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去伪求真、敢于面对”的原则,及时汇总调查核实情况,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财政、农业等)。职能部门再对镇人民政府上报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示。太和镇人民政府将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公示,同时职能部门将调查核实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农机购置补贴由县农机局)统一汇总报县财政局。

(四)审批。县财政局根据汇总上报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年度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五)发放。县财政局负责按补贴发放“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太和镇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调查核实和组织上报工作。由镇长周振湖任组长,副镇长张勇任副组长, 镇农业、财政、农机、农经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管站,由农业服务站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镇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拉横幅、舆论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转变粮食发展方式的目的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工作的具体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严格工作考核。相关工作参照《桂阳县农业“三项补贴” 改革工作考核管理办法》(桂农财发〔2015〕6号)进行考核。

(四)强化工作责任。为严明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履职,严禁以权谋私、索拿卡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与事实不符,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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