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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最新)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2016-06-15 09:06:3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左右,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坚持点面结合、协调推进。以综合交通网络为依托,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积极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特色小镇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可复制经验,带动全省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科学施策、联动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户籍、土地、财政、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推动地方加快出台一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生根。

坚持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加快实施“一融双新”工程,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发展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瞄准短板,加快突破,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地。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居住证制度法制化进程,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制订出台《福建省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出台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清单和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鼓励各级政府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随迁子女升学全面放开政策,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市(本级)、县级可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互联网+”从业创业人员培训,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推动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畴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允许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用地收益权。贯彻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省级预算内投资等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政策。统筹平衡对贫困地区、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五)加快城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基本建成福州、厦门城市轨道交通主框架,加快武夷新区轨道交通建设,启动泉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城市快速交通和城市道路建设,建设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环状路网与城市中心区快速衔接通道,启动福州、泉州等城市快速路、快速公交、有轨电车等建设。加快重点发展区域路网、交通枢纽建设,推进中心城区重要道路节点优化改造,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新建及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具有足够通行能力的步行和自行车道,有效衔接绿道网建设,促进绿色交通发展。加快换乘枢纽、停车场等设施建设,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桥梁建设和老旧桥梁除险加固。加大城市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力度。

(六)完善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配置布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养老设施、文体场所、交通枢纽(站点)、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公共配套服务实施建设用地,形成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提高城镇吸纳和服务人口能力。继续实行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家政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住宅、公共建筑等的适老化改造。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等应急指挥体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七)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新建道路、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和各类园区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加快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和排涝河道、防涝设施等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防汛排涝能力。推进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国家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建设试点。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由“以排为主”向“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综合化、生态化的排水方式转变,由“快排”向“少排、慢排、净化后再排”的排水方式转变,全面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推进福州、厦门市等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九)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住房改造,稳步实施城市规划区石结构房屋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镇。推进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向货币化安置转变,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让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实施目录。

(十)推动新型城市建设。深化厦门国家试点经验,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成果运用、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提高城市内在品质。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市发展,加快福州、厦门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智慧城市国家试点建设。完善设计、施工和评价体系,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节能门窗、绿色照明、屋顶绿化、地源热泵和太阳能利用等成熟适宜技术。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主城区房地产项目推广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合理划定城市“绿线”,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快省级绿道网建设,构建城市绿道系统。巩固和提升城市空气质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开发、利用,延续历史文脉,保存文化基因。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的理念,推动一批产业人口集聚度较高、综合功能需求迫切、财力支撑能力较强的开发区,从单一的生产性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

(十一)提升城市社会治理水平。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推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持续开展有利于农业转移人口更快融入城市的各类人文关怀活动,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健全完善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加强城市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

四、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

(十二)发挥城市群和大都市区集聚效应。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积极推动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实施城市群城际铁路等交通网络布局,促进与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强化福州、厦漳泉两大都市区自身内在联系和功能互补,加快同城化步伐,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集约发展、联动发展、互补发展,增强人口承载集聚能力,引领全省城镇化发展,辐射带动周边地区。

(十三)优化提升中心城市功能。优化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的城市风貌、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产城融合,增强人口承载集聚能力,推动城市功能更新、精明增长。推动中心城区与周边区域的交通、信息网络等连接和产业分工协作,强化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衔接,增强辐射带动和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区划调整,拉开城市框架,拓展承载空间。

(十四)加快培育发展中小城市。提质增量,加快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实施“大城关”战略,引导产业项目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布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向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宜居环境建设,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支持部分市辖区和县城合理拓展产业空间,有效承接产业转移,提高人口集聚能力,建设若干城区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具有较强空间承载能力的中等城市。

(十五)加快中心镇发展。积极推进乡镇整合,优化重点中心镇布局,加强中心城市周边小城镇的统筹配套发展,逐步建设成为卫星城,有效疏解中心城区功能。积极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民俗文化传承、科技教育等魅力小镇,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近城镇化。

五、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十六)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加强农村水利建设,加快水源工程、防洪工程、引调水工程、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进度。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发展绿色清洁能源。实施农村“村村通客车工程”,建设改造农村公路、港湾式客运站、候车亭等。加快行政村光纤宽带建设,推进农村互联网提速降费。推动有条件地区燃气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新秩序。提升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十七)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农业与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深度融合,发展休闲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盘活农村各类资源,推进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创造条件让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

(十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激活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业。搭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平台,规划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促进网商在农村集聚发展。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多方式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为农村居民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商务流通服务体系,搭建城乡仓储物流配送平台,合理规划建设全程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为生鲜农产品提供便捷高效物流服务,推动农村发展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打通农村双向流通“最后一公里”。

(十九)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创建不同类型的美丽乡村示范村,打造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景观带,持续推进农村老旧房区和危房改造,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整治提升合福、福厦、温福、厦深等交通干线沿线景观。开展生态乡村建设,推广绿色建材。推进农村宜居水环境建设,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加快推进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

(二十)推进造福工程搬迁脱贫与新型城镇化结合。依托县城、集镇、工业园区、中心村安置搬迁群众,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居住、看病、上学、就业等问题,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搬迁群众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造福工程搬迁,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安置异地搬迁户。

六、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二十一)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拓宽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实施范围,原地类为村庄和建制镇居民点,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核定增减挂钩指标;对历史遗留的采矿用地,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为耕地的,参照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项目管理,按新增耕地的一定比例核定增减挂钩指标;建立项目先行核定指标比例与项目实施进度挂钩制度。

(二十二)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城镇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地块,实施方案经批准允许自行改造的,给予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权人民政府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二十三)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依法依规、科学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因地制宜推广“台地工业、坡地城镇”。继续推进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等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试点,试点范围内用地单独组卷、计划指标专项使用、保留的地貌景观和生态保护用地可只征不转。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适时调整试点布局,适当增加开发利用规模。

(二十四)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全省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晋江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大胆探索试点工作,开展村庄土地利用与建设规划编制,研究制定宅基地权益保障、差别化取得、有偿使用、有偿退出、转让置换等办法,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持续深化“两违”综合治理,推进违法建筑查处地方立法工作。

七、创新投融资机制

(二十五)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范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对列入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要加强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保障社会资本进入后的合理收益。

(二十六)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推进市、县(区)、乡镇、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市政道路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晋江市、漳浦县、长汀县全国县城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二十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筛选建立新型城镇化建设PPP项目储备库,简化审核程序,完善行业标准,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扶持政策,滚动推进PPP项目实施。已建成项目可植入PPP模式,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鼓励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新型城镇化领域建设。

(二十八)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将财政资金合理投向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加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支持市、县(区)政府依法依规将举借的债务向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倾斜。

(二十九)强化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城镇功能提升等。鼓励金融机构对收益稳定的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支持发行城市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配电网建设等专项企业债券。鼓励地方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鼓励地方整合政府投资平台设立新型城镇化投资平台。支持城市政府推行基础设施和租赁房资产证券化,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直接融资比重。

八、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三十)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以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三十一)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进一步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快推进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三十二)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构建一手房市场、二手房市场与住房租赁市场的联动体系,结合去库存工作,盘活存量住房房源,多渠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门服务窗口建设,方便群众租赁房屋,提高房源流通效率。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支持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投资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中介服务和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推行住房租赁规范化管理,创新住房租赁管理模式,构建网格化管理体系。

(三十三)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建立引导居民住房适度消费的长效机制,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盘一策”的原则,采取落实到具体楼盘的房地产市场促销措施。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满足缴存职工回户籍地购房需求。加大财政、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有效需求。增加租赁用房用地供应。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打通库存转换通道,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企业总部、软件产业、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旅游、养老、文化地产。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共同参与的风险处置合作协调机制,排查风险项目清单,引导品牌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接盘”风险项目。

九、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

(三十四)推进国家和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力争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山区县绿色发展、带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十五)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通过简政放权、强镇扩权、创新体制机制等方式,着力解决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把试点镇建成城市功能基本完善、特色鲜明、空间布局合理、治理体系健全、产业和人口吸纳能力强、以城带乡和就近就地城镇化成效显著的宜业宜居小城市。

(三十六)推进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发挥试点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推进土地流转、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行政管理、综合治理机制、投融资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建成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业宜居小城镇。

(三十七)开展特色小镇创建试点。充分利用我省区域特色产业、优美生态资源、历史人文等优势,加快创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创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融合的特色小镇,促进高端要素集聚、产业转型升级和历史文化传承。

十、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八)强化统筹协调。省发改委要依托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强化对市、县(区)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加强服务。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工作机制,牵头职能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取得更大成效。

(三十九)加强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早见成效。

(四十)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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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未来3~5年,我省将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这些地方一般规划面积约3平方公里,既有主导产业,又有至少3A级以上景区。指导意见指出,特色小镇将以特色为本、产业为根,精致宜居。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特色小镇坚持精而美,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不超过规划面积的50%。特色小镇要建设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我省从要素保障、资金支持、人才扶持、改革创新四大方面,制定了规划建设特色小镇的政策保障措施。特色小镇完成规划设计后,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0万元规划设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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