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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机补贴最新消息及政策解读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2016-06-06 17:23:20

长春市农机补贴:“暗补”变“明补”,长春市第一阶段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面启动,与往年相比,长春市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操作流程和兑付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更简便、更公平、更透明、更实惠。以下是长春市农机补贴最新消息及政策解读:

长春市农机补贴

一、吉林省长春市农机补贴最新消息:

公开摇号确定补贴对象

在2014年的长春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各产粮大县将在资金总量中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各地自行确定购机限额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农委、财政厅的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吉林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2台,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数量,长春城区限定为5台,其它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简化程序减少农民奔波

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长春市继续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具体操作程序为: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在省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进行核实—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补贴由“暗补”变“明补”

新政策由过去“差额购机”变为现在的“自主购机”,补贴款由打入企业账户改为直接打入农民“一卡通”账户,变“暗补”为“明补”,这不仅有利于购机农户更加直观地感受到政府补贴政策的实惠,也将进一步减少补贴环节,减轻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垫付资金的压力,有效制约不法分子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吉林省统一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即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其中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

二、吉林省长春市农机补贴最新政策;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机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并结合2015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满足全省发展农机化需求,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普惠、敞开力度,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公开、规范实施,2016年度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在总体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做出如下调整。

一、关于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生产企业)。

二、关于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9类22个品目(见附件1)。

三、关于机具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2016年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见附件3。

四、关于补贴机具数量

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通知》(吉农机函[2015]15号)执行,即补贴对象购买机具均无数量限制,购买机具验收合格后即可享受补贴。

五、关于补贴操作时间

2016年度补贴操作时间不再按照春季和秋季分段执行。全年购机补贴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在购机补贴截止时间后,不再办理购机补贴核实确认手续。2017年不再对2016年购置的补贴机具实施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吉农机函【2015】27号)精神执行。

六、关于补贴产品

凡在吉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均可享受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由其产品生产企业自愿向吉林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分类归档申请,由吉林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补贴范围并对其产品进行归档。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名牌。其出厂编号等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能享受购置补贴。

七、建立企业诚信制度

2016年,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由其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所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要将经销企业和其补贴产品信息自主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并对录入系统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补贴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产品标准生产其补贴产品。对违法、违规、违纪销售补贴机具的生产、销售企业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施补贴产品对比识别监管制度。健全完善贴补操作管理系统,对已补机具实行系统自动识别监管,严防“一机多补”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经销商信息公开制度。由农机生产企业将其确定的经销企业,自主录入到我省补贴系统,公开经销商信息。

(三)建立补贴产品公开制度。由农机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的补贴产品,自主录入到我省补贴系统,公示其产品信息。

(四)建立购机信息即时公示制度。按照国家对购置补贴机具对象实施信息公示的要求,健全完善公示操作方式,通过补贴系统对购机补贴对象实行核机后,即时公示操作管理,强化社会监督。

九、关于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补贴资金使用安排、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措施继续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精神执行。各县(市、区)要于2016年12月12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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