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2016-05-30 17:31:55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并于8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联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目标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万户,其中边境一线8616户,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予以倾斜,任务单列。
二、任务分解
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优先支持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村危房实施抗震改造,优先支持边境一线和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同时,结合各地危房数、申报数、上年工作绩效、补助资金配套落实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各地要及时将省级下达到市(州)、县(市)的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户。
三、资金筹集、整合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组成,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二)资金使用。市(州)、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2〕86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市(州)、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分账核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各地要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改造农村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2015年中央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边境一线户和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再增加2500元补助。省级财政每户平均补助8250元,各地财政补助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合理确定D级、C级改造比例,按照《关于明确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建村〔2013〕9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细化分类补助标准。特别是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要充分考虑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五、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村级集中居住点的危房改造方式,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同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并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结房屋产权登记。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原则上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且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结构。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有条件的农户鼓励厕所入室。
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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