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2016-05-25 14:16:58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农村牧区工作会议、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着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不断提高全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自治区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
以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引领,依据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和标准要求,制定验收标准,整体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联动联创,通过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旗县,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示范店和示范企业等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全面加快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一)加快地方重点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建立并公布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监管执法的工作衔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粮食局负责)
(三)落实《全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工作方案(2015-2020年)》,积极参与国家年度农药残留标准、兽药残留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大食用农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
(一)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实行严格的农牧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开展禁限用农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滥用、兽用抗菌药滥用、饲料“瘦肉精”非法添加、生猪屠宰“扫雷”行动等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
(二)以食用农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蔬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畜产品生产。(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
(三)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自治区环保厅、农牧业厅会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各项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粮食局、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会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进口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开展进口食品“清源”行动。加强进出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管工作,健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强化境外供应商体系评估,推动进口食品随附境外官方证书全覆盖。继续加强出口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差别化监管,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加快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冷链物流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牧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一)列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清单,制定风险隐患防控措施。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监管责任,分行业、分品种制定检查指南,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日常监督表格化、现场检查痕迹化,采取“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法,督促基层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现场检查责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负责)
(二)统筹食品、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市、区),部门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全面覆盖。增加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高风险品种的抽检监测频次,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强组织实施,切实落实监督抽检责任,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质监局负责)
(三)加强食品、食用农畜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整合食品、食用农畜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数据,加大分析研判力度,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提高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数据的利用效率。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粮食局负责)
(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联动和应对处置机制。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加大应急装备投入,推动自治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直报系统建设。强化应急管理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
(一)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监管,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开展进口食用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防止发生系统性食品相关产品污染食品问题(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会同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安全治理,规范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管理。继续加强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建筑工地食堂、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区域,节假日、夏秋季食物中毒高发期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全面推进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旅游局、呼和浩特铁路局等部门负责)。全面规范食用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互联网食品经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
六、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严格落实食品进口商备案管理及进口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开展食品相关认证和食品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二)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做好卫生许可与食品经营许可整合、交接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负责)。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七、持续保持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高压严惩态势
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落实“行管衔接”和“行刑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案件移送、检验鉴定程序,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重点查办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大案要案,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案件信息公开曝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农牧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呼和浩特海关、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编制自治区食品安全“十三五”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保障措施。明确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努力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落实加强全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加快自治区乳肉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完成盟市实验室改造和强化检验项目扩项认证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负责)。推进旗县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和苏木乡镇食品快检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食用农畜产品、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提高快检设备使用效率,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负责)。继续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盲样检测、比对实验和监督考核,提高检验数据准确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推进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监管信息数据库,完成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础信息汇集录入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完善激励惩戒制度,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推进行政执法、信用体系、应急管理系统平台实际应用,加强公检法等系统相关信息的及时沟通,实现食品监管信息共享和资源综合利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四)按照国家对苏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要求,探索建立苏木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负责)
九、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将保障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健全强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职能,普遍推行网格化监管,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明确各级食用农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等岗位职责,配齐配强监管力量,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检查力量。督促地方政府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评议、考核,明确日常具体工作落实要求,加强动态督查和跟踪审计情况利用,组织开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加大对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力度,制定食品安全问责追责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自治区党委政府考核办、监察厅、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十、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
(一)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全国人大食品安全执法检查迎检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二)积极参与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负责)
(三)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管制度体系。(自治区农牧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工商局负责)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健全投诉举报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与媒体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作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开展全方位宣传报道,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组织开展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二)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安全教育活动中(自治区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二、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加快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充分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不断强化其综合协调、督查考核职能,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办法和问责制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效落实属地管理及监管责任。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健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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