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5-17 10:25:58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那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土地不在征收范围该怎么办?
具体案例:
某村为了修筑某条高速路,决定对该村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 村民郝某的宅基地就在此范围之内,经过协商,村民郝某和该市建委签署了征地安置补偿协议,随后郝某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 事后,郝某通过打听才得知,自己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里面补偿款太少,所以有些后悔,便委托某位律师替他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律师介入后,便向该市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求公开本次征地的相关文件。一个月后,该律师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答复,律师通过查阅,得到了一个令人意外的结果,郝某的宅基地并不在征收范围之内。为此,该律师代理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详细解答:
由于征地拆迁活动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实践中,有很多征地公告并不全面,有可能导致被征收入并不知道自己的宅基地是番在征收范围,所以才会出现本案中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由于郝某的宅基地并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其和建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属于主体不适格,应属无效合同。此外,征收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 意图对郝某的房屋实施拆迁,因此要对郝某房屋被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 蓄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牧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我国征收补偿原则:
1.征收补偿原则:
A.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B.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B.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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