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陟县人民政府2016-05-13 17:32:37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日
武陟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发挥合作社带动群众共同致富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牵头,会同县工商局、畜牧局、林业局、农机局、供销社、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五条 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
(四)农民家庭手工业;
(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六)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及服务;
(七)其他。
第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合作社法人将注册好的证照正本原件,复印件、联系方式上交到县农业局农经站备案。到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办理其他相关证照。此外,根据成立的合作社类别和住所地,到相关行业部门和所在乡镇备案。
第八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社员参加的设立大会一致通过,并经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体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该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工商、农业、畜牧、林业、农机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按时报送相关资料。不得有从事违法经营、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对合作社一律注销或解散,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对不接受工商、农业、分管行业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示范社申报资格。不合格的示范社或通过弄虚作假申报的,偷税漏税的,有非法集资行为的合作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种类分为市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程序为:由合作社申请,经所在的乡镇办事处推荐,经行业分管部门审查,再经联席会议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定。作用发挥好且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可以申报评定市级示范社,已评为市级示范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定省级示范社,已评为省级示范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定国家级示范社。
第十六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对具有一定规模、示范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名录,优先予以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县工商部门办理解散手续: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八条 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农业部门召集,并负责日常工作。 由县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林业局、银监会、供销合作社、农机局、畜牧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农业局农经站承担,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综合协调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统筹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乡镇、办事处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各部门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搞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按部门分工加强对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各部门应落实责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1、工商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合作社解散等工作。
2、农业局:牵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服务,负责合作社经济发展报表填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示范合作社申报和监管,做好合作社项目报批和督导工作;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 重点抓好种植类合作社监督和管理。
3、畜牧局:重点抓好养殖类合作社监督和管理。
4、农机局:重点抓好农机类合作社监督和管理。
5、林业局:重点抓好花卉苗木果树类合作社监督和管理。
6、财政局、发改委、技术监督局、税务局、金融部门、科技局、商务局、工信局、水利局、供销合作社、各乡镇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和管理。
7、乡镇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 凡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部门在项目实施、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农业项目资金上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部门应当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和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科技部门应当在当年科技费用中安排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试验、引进、示范、推广。国土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生产规模优先办理用地手续。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服务,简化手续,及时办结各项税收减免事宜。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把农民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各类农业保险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抗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运用电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销售,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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