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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2016年支持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2016-05-06 09:41:46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精神,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以创业就业带动泉台青年交流交往、促进感情和事业深度融合,建设一批专门面向台湾青年的创业园区,为台湾青年(原则上为18~40周岁)提供施展才华、实现抱负的平台,同时,也为泉州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建设一批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依托各地现有的创业园区,市县两级联手打造2~3个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力争3年内,全市建成5个台湾青年创业基地。

(二)营造台湾青年在泉创业就业的温馨氛围。建立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扶持机制,各级各部门通过资金扶持、金融服务、创业辅导、场地住房保障和子女关怀等各种渠道,为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提供服务,以吸引更多的台湾青年来泉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吸引台湾青年来泉创业

1.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合伙、合作和其他投资方式,在我市数控一代、泉州制造2025、智能设备(技术)、社会服务、文化创意、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电子商务、农业开发、物流配送、传媒广告、物联网、高新技术等行业和领域创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台湾青年在泉设立公司,符合条件的允许直接登记、“先照后证”。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等具有市场审批服务权限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3.加大创业宣传力度。团市委负责相关创业就业政策的收集汇总,协同市台办通过两岸各类新闻媒体、相关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和其他新媒体、各种推介渠道定期发布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信息,对我市青年创业和营商环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政策和新举措进行广泛宣传。(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台办)

(二)扶持创业基地建设

4.鼓励创建泉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重点支持晋江洪山文创园、晋江“三创”园、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泉州台商投资区等初具规模、条件较成熟的各类园区创建“泉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现有园区加以规划建设,设立各具功能、各具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5.完善基地硬件设施。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区)应优先做好基地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网络等配套设施,强化基地的公共服务,营造适宜台湾青年创业需求的安商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6.市财政安排示范基地奖励资金。2016—201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对形成台湾青年集聚创业示范效应的泉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给予奖励。对累计引进8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16人以上,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15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30人以上,且持续经营满1 年以上的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认定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三)给予创业融资扶持

7.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创业资金不足的台湾青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提供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8.创业融资扶持。推动泉州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在我市创业的符合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台湾青年提供5年以内、单户额度30万以内的优惠“台湾青年创业专项贷款”。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融资服务和设备融资租赁。适度提高各类投资业主和中介机构为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投资服务的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9.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扶持。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对台湾青年来泉创业提供融资担保,其中,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四)加大创业项目扶持

10.项目启动资金扶持。经评审符合相应标准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可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5~15万元相应类别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1. 扶持涉农、中小微创业项目。对从事农村规模种养、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涉农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可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农民创业园,享受省、市支持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投创科技型、文化创意型及动漫、设计、软件、互联网+等行业中小微企业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入驻当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支持入孵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2.优先支持各类推荐、获奖项目。优先支持泉州市台资企业协会、台湾青年创业协会总会、台湾国际青年商会总会、生产力中心、育成中心等其他两岸青年交流协会和两岸高校、科研机构推荐的项目;参加两岸青年各类创意创新创业赛事获奖的项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台办、科技局、财政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13.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指定1个机构,作为台湾青年创业辅导的工作机构,负责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法律咨询、项目对接、贷款融资、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前期服务,提供企业报建和运营期间所需的配套服务,提供投资经营者子女就学、住房补贴、驾照办理、社保医疗等相关问题的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4.推动泉州青年组织、高校发挥辅导作用。鼓励泉州市、县(市、区)青商会,泉州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泉州市青年电子商务协会等青年创业机构吸收台湾创业青年加入,加强与泉州市台资企业协会青年委员会的联系往来,推动组建两岸青年创业联盟、青年企业家联谊组织、创业导师联合辅导团队等,共同为台湾青年来泉创业提供政策解读、项目推荐、投资评估、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鼓励华侨大学、泉州师院、仰恩大学等与台湾高校开展台湾青年创业交流,与创业基地联合开办台湾青年创业培训(班),建立校基(地)创业实(践)训(练)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5.市财政安排推荐示范团队奖励资金。2016—201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做出实效的示范团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认定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六)鼓励优秀人才创业

16.鼓励台湾科技人才来泉创业。鼓励台湾青年在泉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申报我市科技项目,参加我市科技奖励评选,优先获得科技经费扶持。鼓励台湾地区或国际上获得各类科技奖的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台湾优秀青年用自己所拥有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在泉州投资。打通台湾科技初创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通过海峡股权泉州中心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等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17.支持泉台科研合作。鼓励台湾青年专家与泉州本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对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市台港澳及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在泉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或创立的企业参加中国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福建创新创业大赛、泉州市“互联网+”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按大赛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8.资助人才培训经费。在泉创业台湾青年,符合《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泉委〔2010〕53号)引进条件,经认定为泉州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人才的,参加境内外培训,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七)给予经营场地和住房保障

19.给予经营场地扶持。台湾青年在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内设立公司,所在地政府通过评估可根据不同业态、投资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向台湾青年提供免费办公经营场地或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0.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基地配套设立人才公寓,提供给台湾创业青年居住。对入住创业基地自行租房的台湾创业就业青年,可享受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每月500元~2000元不等的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企业实际运营及补贴对象就业满1年后按年度认定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1.鼓励和支持在泉购房。支持在泉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贷款,贷款总额可放宽至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另行制定)。符合《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泉委〔2010〕53号)标准,被评定为泉州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青年,在创业所在地购置自用住房,原则上按照现有人才政策兑现住房保障政策待遇,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30万元的购置自用住房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除享受上述购房优惠条件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从人才专项经费再给予每户不低于3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团队中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支持人数不超过5人、累计年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才办、人社局、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鼓励台湾青年来泉实习、就业

22. 鼓励台湾青年来泉实习、就业。鼓励我市用人单位接收台湾大学生来泉实习,经用人单位申请,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习内容、人数、时间等给予来泉实习的台湾青年适当的交通和生活补贴。持有台胞证的台湾大学生来泉就业,与大陆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样就业创业机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台办、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提供子女就学、社保、补助等服务

23.提供子女就学便利。在泉创业就业台湾青年,其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享受居住地或工作地居民同等待遇,由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在报考泉州市高中阶段入学考试时,享受加分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4.提供社保补贴。台湾青年在泉创业并聘用台湾青年的,本人及所聘用的台湾青年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5.给予更多必要保障。对台湾创业就业青年从境外运抵泉州的必要生产设备和生活必需品予以通关便利。(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十)积极协助申请省上优惠政策

26.积极协助申请省上优惠政策。(1)支持各地按照《福建省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和推荐示范团队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创建、申报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对符合省级奖励标准的基地,积极协助相关基地,按不同档次向省级财政申请200万、500万、1000万不同等次的奖励。(2)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做出实效的示范团队,依照省级奖励标准,积极协助向省级财政申报不超过100万元的相关奖励。(3)对符合省重点、省优秀的创业项目,协助申报评审。获评后,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创业扶持。(4)对符合《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为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的,落地后帮助申请省级人才专项经费100万的安家补助。(5)鼓励我市用人单位接收台湾大学生来泉实习实训,协助向省级人才工作经费申请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台办、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泉州市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召集,统筹推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有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应组织实施好当地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保障资金投入,根据省、市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文件精神,制定扶持当地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具体实施意见。已出台实施意见的,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修订或出台补充意见。在团市委设立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为来泉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创业前期所需的各种服务和后期企业发展所需的配套服务。

五、附则

(一)除本实施意见,鼓励台湾青年对应享受泉州市出台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5〕122号)、《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泉委〔2010〕5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等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如同时符合同一性质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择选。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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