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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铁路用地占用费的标准,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铁路用地占用费的标准,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来源:互联网2016-04-28 14:40:47

各货运中心,集通铁路集团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铁路局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核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局

                                                                          2015年6月16日

呼和浩特铁路局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核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铁路货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落实铁路总公司关于压缩两端物流费用的要求,根据《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核收暂行办法》(铁运〔2009〕214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货车占用费等3项收费标准的通知》(铁总运电〔2014〕16号),结合铁路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是对超过规定占用时间标准额外占用铁路货车所增加成本的补偿,本细则适用范围:

1.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的铁路货车。

2.专用铁路内的铁路货车。

3.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铁路货车。

第三条 各货运中心、集通铁路集团公司要加强对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管理,将货车延期占用费相关规定纳入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中。

第二章 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核收

第四条 货车占用时间标准

1.专用线、专用铁路内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其货车占用时间最长标准见附件1。

2.各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占用时间标准,由货运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在货车占用时间最长标准内,根据货物到发量、设备状况、线路长度和货物品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和促进技术进步、装备现代化及优化布局的原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进行现场查实确定,每年核定一次,于10月底前报铁路局货运营销中心核备,纳入运输协议。

3.货物对装卸作业有特殊要求、特殊品类的货车以及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确有实际困难的,货运中心、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可上报,由铁路局货运营销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商定具体货车占用时间标准,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五条 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计费时间的计算

1.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时,货车延期占用费计费时间,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装卸车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通知该批货车装卸完交给铁路时止的时间,减去该批货车占用时间标准。

2.专用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计费时间,自铁路将货车交给企业由企业机车在铁路交接车站牵引货车启动时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回铁路交接车站交给铁路时止的时间,减去该专用铁路货车占用时间标准。

3.如铁路送到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货车数量,超过企业一批作业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一批作业能力由货运中心和企业共同查定),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统计占用时间。如一批货车中占用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占用时间标准计算。

4.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内进行两次作业的货车,其占用时间标准应相应增加,但不得超过两次作业占用时间标准之和。

5.货车延期占用费计费时间不足1小时的部分,不足半小时不计算,达到或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

第六条 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的计算

货车延期占用费=Σ各时间档次货车延期占用费率×该时间档次货车延期占用计费时间。

货车延期占用费费率表见附件2。

第七条 使用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核收货车延期占用费。货车延期占用费可按日、旬、月清算核收,由货运中心、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与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商定,纳入运输协议。同一统计日某一批货车比占用时间标准缩短的时间,可抵偿当日的计费时间。

第八条 取送车确报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交接地点前向企业发出,发确报时间由货运中心与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共同商定,并纳入《货细》及运输协议。

1.货运中心未通知或未按确报时间送车时(提前或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占用时间标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贻误的时间。

2.由于集中到达、空车配送不均衡以及货车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内保留等铁路责任或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货运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货车占用时间标准,并报铁路局价格管理处、货运营销中心、收入稽查处备案。

3.由于收货人责任造成货车不能及时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时,自货运中心通知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送车时起,贻误的时间计入计费时间。由于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自装超载造成货车返回卸载的,增加时间计入计费时间。

第九条 货运中心与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和其他根据规定自行组织装卸铁路货车的托运人、收货人凭货车调送单进行货车交接。

第十条 货车调送单是核收货车延期占用费的原始单据,货运中心应据实填写,不得漏项。交接双方必须签字认可,签名完整,不得简化。货车调送单按日分专用线、专用铁路整理,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运用情况,货运中心与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应使用车号识别系统进行车号管理和号码制统计。货运中心要建立专用线、专用铁路使用货车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为有利于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货运中心、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应对有关人员建立考核制度,纳入日常考核。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凡与本细则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细则为准。原《呼和浩特铁路局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核收实施办法》(呼铁货〔2009〕33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铁路局价格管理处、货运营销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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