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县国土资源局2016-04-25 13:50: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按长沙县人民政府〔2013〕第5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长沙县2011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四)(金光接入网集成系统装配生产建设项目)在榔梨街道保家村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数量
征地面积64.1355亩,其中:水田13.7805亩、水塘水库3.072亩、林地24.996亩、其它土地22.287亩。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660.32㎡ (其中:住宅房屋16336.5㎡、非住宅房屋323.82㎡),涉及人数161人(其中:农业人口159人、非农业人口0人、半边户人口2人和独生子女证20个)。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以及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57182553元,其中:征地补偿费2847612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284761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帐户)、青苗补偿费697937元、个人房屋及设施补偿费53056401元、集体设施补偿费93427元、其它补偿费487176元。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榔梨街道办事处查阅。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1月1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于1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局拆迁中心,逾期未送达,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本局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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