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2016-04-20 14:47:58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各城市都会制定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现将小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园林公司的管理制度、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归纳,供老百姓参考。
(一)小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园林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苗圃管理
1、园地植被的合理规划,根据各苗圃的土质,水源条件,市场行情,以及对未来市场需求的预测,合理安排苗木品种的种植。
2、植入的苗木,不管是购入的,还是圃内移植的,在种植季节内,带土球树苗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上,裸根树苗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3、圃内的树苗(新栽植的除外)必须达到苗全、苗旺、苗壮,期间无杂草,定期修剪和喷洒农药,不出现疫情及病虫害现象。
4、各苗圃所有苗木要登记造册入账,购进和售出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自然生长增值部分,由公司相关人员每年底评估一次,并计入帐内。
5、苗木购入,大宗购入树苗必须争取采取招投标,对少量苗木的购入,要货比三家,以质论价,择优购买,新进的苗木,须有两人以上验收,并签字入库。
6、外销苗木客商订购苗木时,要先签订购货合同,明确苗木的数量,规格,标准,单价,等事宜,并收取定金,定金数额:交易额一万元以内的,按照交易额的50%收取;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额的30%收取;待苗木装车后交清全部货款,如有欠款,必须有公司内部人员担保,担保人负责催要其所担保的货款,半年内仍拖欠的,有担保人垫付。对外销售苗木,有二人以上办理出库,核实无误后发货,并在发货单上签字。
7、易耗品(农药,话费等)的购入使用。化肥和农药由园林绿化公司每年集团申请一次,购入后入账,使用时经苗圃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开具出库单,并由出库人和经办人签字。
二、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承接绿化工程(社会绿化工程和房产公司建成小区绿化工程)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按照规范和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工期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有序施工。
2、根据栽植的先后顺序,适时调度绿化苗木的进场时间,做到随到随栽,确保苗木不脱水,不过夜。
3、新建绿化工程,在种植季节内种植苗木,带土球树苗成活率不低于95%,裸根树苗成活率8不低于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不低于90%,满圃草坪一个月,块植、籽播草坪三个月应达到95%,无0.1平方米以上块状空缺。反季节栽植苗木,成活率比常规栽植苗木成活率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
4、对在建工程苗木,草坪,花卉要及时修剪,支撑,扶正,浇水,灭荒,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5、施工现场要整洁美观,无杂草,无垃圾杂物,园路广场、园林小品美观完好。
6、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组织内部验收,在内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与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1982-12-3
执行日期:1982-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四章 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五章 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1、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2、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3、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4、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5、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第九条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尽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
第十二条 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绿化任务大的单位,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园林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在园林绿地内举办一些有利于发挥园林功能的生产事业,增加收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文物古迹及古典园林的周围,不准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堆置物品、挖砂采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所有。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负责此居住区绿化的部门所有。私有庭院个人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植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所有树木都要加以保护。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均需报园林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
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及干道上的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应按园林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绿化费。申请伐树单位,须按规定补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 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市的园林局(处)管理本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二十七 条园林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改善园林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提高园林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赔偿及罚款标准由各地规定。对拒不交纳赔款、罚款的单位,其应交款数可由银行直接划拨。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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