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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金山区农业补贴政策大全

来源:互联网2016-04-07 12:02:00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及金山区委、区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为提高现行政策的知晓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现将2016年执行的有关支农政策和农业补贴政策内容汇总如下:

一、粮棉油生产补贴

补贴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粮棉油(水稻、麦子、油菜、玉米、棉花)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油菜为大田种植“双低油菜”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玉米、棉花为年度大田种植3亩(次)以上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粮棉油生产补贴方式为现金补贴或物化补贴。

1.种植补贴。对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80元。

2.水稻农资综合补贴。对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中央、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112元。

3.粮棉油种子补贴。对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麦子、油菜主推品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精量播种的原则实行免费定量供种。若所需种子高于精量播种量的,其超出部分由种植户承担。对玉米、棉花种子实行现金补贴。具体供种和补贴标准:

(1)水稻良种:常规稻每亩4公斤(实物)、杂交稻每亩2公斤(实物)、机插秧杂交稻每亩再补贴0.5公斤(实物);

(2)麦子良种:大麦每亩15公斤(实物)、小麦每亩12.5公斤(实物);

(3)油菜良种:油菜每亩0.2公斤(实物);

(4)玉米良种:包括籽粒玉米、鲜食玉米、饲料玉米,对在大田种植面积3亩(次)以上且使用良种的农户,中央财政每亩(次)补贴现金10元;

(5)棉花良种:对在大田种植面积3亩(次)以上且使用良种的农户,中央财政每亩补贴现金15元。

4.水稻、小麦农药补贴。对水稻条纹叶枯病、稻纵卷叶螟和稻飞虱防治,市级财政每亩补贴防治药剂20元(实物),区财政每亩补贴防治药剂9元(实物);对小麦赤霉病防治,市级财政每亩补贴防治药剂10元(实物),区级财政每亩补贴防治药剂10元(实物)。

5.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补贴。对采取机械化育插秧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30元,区财政每亩补贴现金50元,镇财政每亩补贴现金30元。

6.水稻机械直播生产补贴。对采取机械直播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区财政每亩补贴现金20元,镇财政每亩补贴现金10元。

7.水稻规模种植补贴。对在本区种植水稻的拥有本区户籍的种植户或本区户籍人员经营的农业生产单位,水稻种植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补贴采用实物与现金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配送农药和剩余金额两部分。

8.育种补贴。对从事水稻育种工作并培育出金山区自主知识产权特色品种的单位,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定额补贴。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在种植后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补贴申请并签字确认,由村委会负责汇总申报。

二、蔬菜生产补贴

(一)补贴对象

1.蔬菜农资综合补贴、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的对象为本区范围内,常年种植蔬菜面积10亩以上并且列入全区4.7万亩蔬菜生产任务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绿叶菜生产补贴、专用叶面肥补贴和遮阳网防虫网覆盖补贴的对象为本区范围内,常年种植蔬菜面积10亩以上、其中绿叶菜种植2亩以上并且列入全区2.7万亩“夏淡”期间(6月1日—8月31日)种植绿叶菜任务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绿叶菜核心种植基地补贴的对象为绿叶菜连片种植规模100亩以上并且列入全区3500亩绿叶菜核心种植基地创建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蔬菜标准园创建补贴对象为列入农业部、市农委、区农委蔬菜标准园创建单位,经考核合格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与方式

1.现金补贴部分

(1)蔬菜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13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每亩90元,区财政补贴每亩40元。

(2)绿叶菜生产补贴标准为每亩225元,其中:市财政补贴每亩80元,市绿叶菜考核奖励资金补贴每亩107元,区财政补贴每亩38元。市绿叶菜考核奖励资金补贴视政策调整而调整。

(3)绿叶菜核心种植基地补贴标准为区财政平均每亩补贴500元。

(4)蔬菜标准园创建按照先创建后补贴原则,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2.实物补贴部分

(1)蔬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标准为市财政每亩补贴40元。

(2)绿叶菜专用叶面肥补贴标准为每亩30元,其中:市绿叶菜考核奖励资金补贴每亩15元,区财政补贴每亩15元。市绿叶菜考核奖励资金补贴视政策调整而调整。

(3)绿叶菜遮阳网防虫网覆盖补贴标准为每亩60元,其中:市绿叶菜考核奖励资金补贴每亩30元,区财政补贴每亩30元。市绿叶菜考核奖励资金补贴视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渔业油价补贴

对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按规定实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

四、农机购置补贴

在本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中央、市级财政资金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价格的50%测算。购买粮食烘干机械的,区财政按市(含中央)实际定额补贴的50%进行叠加补贴,两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购置价格的80%;购买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碎土设备的,区财政按机具价格的30%进行叠加补贴,两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购置价格的80%;购买其他机械的区财政按市(含中央)财政定额补贴的10%叠加补贴。本区实行自主购机方式,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给购机者。享受补贴购置的农机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

对实施秸秆(指水稻、麦子及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本区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市、区县两级财政每亩次补贴现金50元;对收购本区秸秆,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本区单位,按实际秸秆综合利用量,市级财政每吨补贴现金300元。

六、培肥地力补贴

对全区范围内连片种植绿肥30亩以上的农户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亩现金补贴150元,区财政每亩现金补贴150元。对使用计划内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市级财政每吨补贴200元。

七、海洋渔船标准化改造定额补贴

对列入年度计划更新改造的标准化海洋渔船实行定额补贴,其中:近海桁杆拖网渔船(钢质)市级财政每艘补贴60万元、沿海定置张网渔船(钢质)市级财政每艘补贴15万元。

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6〕33号)规定,2016年起,本市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麦子等保险条款已覆盖自然灾害、病虫害等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市级财政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共5大类21项。具体是水稻、能繁母猪、生猪、奶牛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80%;油菜、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麦子、淡水水产养殖和大棚设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60%;家禽、农机具综合、群众性渔船综合和杂交水稻制种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50%;鲜食玉米、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40%;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
为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对蔬菜一次性投保面积在50亩以上的区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财政补贴保额上浮10%的奖励。

九、农民培训补贴

继续实行对农民参加农业生产技术能力培训项目免费政策。培训涉及农业实用技术、农产品安全生产、病虫害防治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等内容。

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继续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上述疫苗由政府按照疫病免疫规程向养殖农户免费提供。

十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本区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补助对象为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本区生猪养殖场(户)。补助标准分别为:对于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动物免疫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对于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动物免疫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40元标准给予生猪养殖场(户)补助。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市、区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

十三、家庭农场补贴

经区、镇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实施补贴,考核分90分(含)以上的,补贴每亩100元;70分(含)-89分的,补贴每亩80元; 60(含)-69分的,补贴每亩50元;60分以下的,不补贴。经作型家庭农场和粮经型家庭农场经济作物部分,在符合条件基础上,优先扶持其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农产品流通销售服务。

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

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上,充分尊重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引导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组织统一流转土地,2016年对进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每亩提高到100元,其中区财政50元,镇财政50元。
上述政策涉及的发放补贴现金,将由市级财政拨付到区县财政,再由区县审核后,通过“一折通(一卡通)”发放到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将在本区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上予以公开。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倒卖物化补贴产品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区农委、区财政局鼓励举报各项涉农补贴违法违纪行为,奖励工作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9〕231号)规定执行。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金山区财政局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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