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6-03-25 15:54:07
在中国原始社会,土地是由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但是后来出现了承认土地私有的初税亩制度。那么这新的土地制度是哪国实行的呢?据资料显示,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初税亩的诞生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
鲁宣公,姬姓,名俀,为春秋诸侯国鲁国君主之一,是鲁国第二十任君主。他为鲁文公儿子,母敬嬴,次妃,为文公所宠。承袭鲁文公担任该国君主,在位18年。
鲁宣公制定的初税亩从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指井田制,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翻译过来就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鲁国594年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后,楚国、郑国、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
起因是: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
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鲁国等国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是春秋后期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鲁国继位者并没有彻底通过其改革,最终鲁国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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