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夏回族自治州2016-03-23 15:21:4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临夏回族自治州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未批先建、未批先征、违规建设、乱占耕地等突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各项建设依法合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临夏回族自治州耕地保护、促进依法依规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是本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担负起坚守耕地红线的严肃责任,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耕地保护管理与卫片执法约谈“一票否决”制度。
二、坚决不碰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除国家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其他的建设项目,包括养殖厂、异地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坚决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挖砂、取土。
三、规范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规定,引导建设项目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落实耕地补充方案,必须开垦相应质量和面积的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把好建设用地预审关口。
建设项目必须由国土部门对规划、用途、面积、投资强度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内容进行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异地搬迁、新农村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问题。
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严禁改变耕地或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各类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项目用地,必须先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规划,选址在限制和禁止建设区的项目用地一律不得报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一年内修改或调整不得超过2次,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年内修改或调整不得超过3次。
六、大力推进集约节约用地。
工业用地必须进入园区,严格实行用地目录管理制度,各类建设尽量使用废弃地、城中村、荒坡荒滩地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旧村庄、旧学校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各类项目用地实行用地标准核准和节地评价管理,依据核准和评价结果办理批地供地手续。
七、有效运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
政府主导依法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市)政府对本县(市)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必须担负起领导职责,有效运行多部门联动的执法监察机制,保证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到位。国土资源、交通、住建、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大监督监管力度,强化协调沟通,全面形成国土资源“大家用、大家管”的整体格局。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规定。
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不力、卫片执法问责约谈问责和辖区、领域内发生重大违法用地的或违法用地多发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甘国土资发〔2012〕209号)的规定,对相关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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