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国土资源局2016-03-22 13:41:25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呈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令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l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一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第八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纳入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实施,并遵循项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第九条 复垦项目投资由承担单位筹措。
第十条 申报复垦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围内;
(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
(五)项目片块l: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六)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l张);
(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八)复垦协议。
复垦协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
(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
(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说明和预算表格;
(六)实施管理:组织、制度、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
(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落实到图幅号、图斑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入库后,承担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区土地使用权入三分之二以上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单个片块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的土地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连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按“初验一竣工验收一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l: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l: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l: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11、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l张)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13、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三)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申请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验收抽查确认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属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经验收抽查确认后应将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入库、备案、实施、验收和复垦指标使用等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或注销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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