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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南岸府办发〔2012〕56号)

来源:重庆市政府2016-03-28 13:06:58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2〕56号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街镇,有关社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农业的升级转型和功能拓展,推动我区现代都市农业的规模集约经营,发展生态休闲旅游,按照政策引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南岸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岸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岸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税收政策

(一)扶持规模集约经营企业。对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经营农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公司+农户”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二、财政政策

(一)扶持农业品牌建设。由各行业专项经费给予相应品牌建设扶持奖励。

1.对本区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奖励:

(1)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以企业或合作社为单位进行奖励,一个企业或合作社奖励3万元,第2年、第3年保持认证的,每年奖励1万元。

(2)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以获得认证的产品数进行奖励,获得一个产品认证奖励1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奖励0.5万,最多不超过3万元。绿色食品认证期满后保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0.2万元,最多不超过1万元。

(3)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以获得认证的产品数进行奖励,获得一个产品认证奖励0.5万元,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奖励0.2万元,最多不超过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期满后保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0.1万元,最多不超过1万元。

(4)新获得重庆市农委命名“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年有效期内经市农委有关部门抽检合格的,每年奖励1万元;同一家企业或合作社同类产品中有多个品牌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享受以上认证扶持政策的,须经区农林水利局同意申报。有机食品须经农业部下属的北京中农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

2.本区农产品生产企业新获得ISO14000、HACCP管理体系、ISO9000等认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享受此扶持政策,须经区质监局同意申报。

3.每年选择区内部分农家乐进行重点培育,给予每户1-2万元扶持奖励。

4.其它品牌建设,按照《南岸区进一步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政策》(南委办发〔2010〕35号)、《南岸区商标品牌战略发展实施意见》(南岸府发〔2009〕234号)等区有关品牌战略规定,进行扶持奖励。

(二)扶持规模集约生产基地。对本区特色优势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有较强带动辐射作用,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进行以下扶持:

1.有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期偿还银行的,按照每年3%的标准予以利息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当年管理用房、喷滴管、农机具、道路等农业设施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积极帮助经营业主争取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三、规费政策

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对10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基地、试验示范基地,原则上免收区属道路的接口费,5年内减半收取地下水资源费,供水、排污的收费标准按照南岸区最低标准执行。

四、用地政策

(一)扶持现代都市农业设施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扶持森林工程配套设施用地。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渝委发[2008]23号)精神,对尚未营建的城市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在保证绿地总量不减、土地性质不变、不损坏林相的前提下,可建设与绿地相协调的配套设施,但其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总面积3%以内。

五、附则

(一)本办法各项奖励金额为税后金额,按照“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已享受其它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各项奖励对象的产业发展要符合南岸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南岸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发挥重大作用的农业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三)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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