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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东省湛江市批而未征等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通知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网2016-03-18 16:35:20

【2013】广东省湛江市批而未征等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通知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和《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199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经依法批准土地征用或农用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批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工作,完成市区闲置土地的清理和认定工作以及经依法批准但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的清理和处置工作,2014年6月底前分类处置市区闲置土地,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批而未征等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批而未征等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次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本辖区内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并及时总结各阶段工作,在工作要求完成时间截止之日起5天内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安排 

(一)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批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处置。 

1.清理(2013年7月1日-2013年9月30日)。 

批而未征、征而未供、批而未供的清理工作,主要是核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我市征转的用地批复、位置、数量,有关规费缴交等情况;征收实施情况,包括公告和征收补偿到位情况,批而未征土地的现状及原因;农转征程序完成后的用地储备和供应情况,包括是否及时纳入政府储备,是否及时依法按程序供应,以及征而未供、批而未供用地的现状及原因等。 

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对本次清理处置范围内的所有宗地,按照处置内容逐一核对档案资料,一宗(批次)一档,不重不漏,规范管理,依据档案资料和相关权利人申报的材料,完成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逐批次、逐宗地造册登记,注明产生的原因。具体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表格,统一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涉及需要有关职能部门立项、规划、环评等资料的,必须按职能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清理台账和清理情况必须按期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处置(2013年10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1)对批而未征的土地,各县(市、区)必须于2013年10月31日前实施征地,无法在原地实施征收的,要制订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在辖区内调整使用指标,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否则,市政府依法收回用地指标调整给其他地区使用。 

对征而未供的土地,各县(市、区)要尽快完成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方案的编制以及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于2013年10月31日前办理项目供地,否则,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库并另行抓紧供地。2013年11月30日前供地率达不到80%的,市政府扣减当年年度用地指标。 

对批而未供的土地,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充分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指标,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加强用地单位监督检查,明确用地时间,制订实施方案,切实加快供地工作进度,确保2013年11月30日前供地率达到80%以上,2013年12月31日前供地率达到95%以上。 

(2)准确掌握情况,依法分类处置,合理利用: 

一是在省继续进行指标调整使用的情况下,提出调整方案,将指标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二是对未按时完成土地征收和供地工作的地区,当地又无法调整土地利用使用指标的,由市统一进行调整,统筹安排使用。 

三是对已获省政府批准,因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导致无法取得用地批文的土地,有关地区要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尽快缴纳,确保省国土资源厅及时下发批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期满后半年没有交款的,用地指标由市统一进行调整,统筹安排使用。 

四是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但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项目或产业方向,加快实施供地。 

(二)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 

1.清理(2013年7月1日-2013年10月31日)。 

闲置土地的清理,主要是核查用地批复、位置、数量、用途,土地登记发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情况,动工情况,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等。对闲置土地要逐项检查,摸清情况,分类造册,查清原因,制订处理意见。 

(1)清理的范围和对象。 

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偿使用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动工期限内未动工开发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闲置土地清理对象: 

一是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2)清理登记程序。 

2013年7月1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湛江市市区涉嫌闲置土地申报表》和《湛江市市区涉嫌闲置土地核查登记表》,印发到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国土资源分局,开始接受主动申报工作。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到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主动申报,按照要求填写《湛江市市区涉嫌闲置土地申报表》,并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人员,通过查阅文档,实地核查,对本辖区内未建设使用的建设用地进行地毯式清理核实,并在2013年10月31日前填写《湛江市市区涉嫌闲置土地核查登记表》,经区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名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认定(2013年1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市国土资源局对涉嫌闲置的土地进行认定,逐宗建档立册和组卷台账,统一登记,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经审查确认属于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确认不属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3.处置(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1)在2013年9月30日前主动申报备案的闲置土地,以用为先,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土地动工开发期限。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3年内完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日期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市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是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必须按规定缴纳重新核定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三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实际困难,即使延期也无法按期开工的,由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按照2007年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价款进行回收。 

采取延期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在2013年9月30日前不主动申报登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置: 

一是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属收回市土地储备库进行公开出让的,处置后所得的纯收益,市政府与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7:3的比例分成。 

(三)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清理处置。 

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是指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各类土地。 

清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主要是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单位(个人)、土地位置、数量,被征地村庄、征地补偿是否兑现、是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造成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原因等。 

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采取完善手续给予确权登记发证和收回土地等方式处置。持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13年11月30日前到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不再接受申报,以后不再采用完善手续的方式办理。 

1.原以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未完善用地合法手续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合法的权利人申请完善手续,通过清查处理后,给予完善手续并确权登记发证。 

(1)未付清土地出让金的,须按原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并缴纳滞纳金。土地出让合同对滞纳金有约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日5‰计算收取。滞纳金超过本金的按本金收取。 

(2)未缴清有关税费的,按当年的有关税费种类和标准补缴。 

(3)未付清农民征地补偿款的,须征得被征地村民组织同意并付清农民征地补偿款。 

(4)给予完善手续并确权登记发证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须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时间,逾期不动工建设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置,依法无偿收回。 

(5)以上所称缴清土地出让金,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出让金凭证或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 

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代付清农民征地款,代缴税费,并视实际投入等情况给予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3.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属于可划拨方式供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如项目已建设,完善有关税费后,给予确权登记发证;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项目已不再实施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完善有关税费,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闲置土地和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本次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抽调得力干部组成专业队伍,切实抓好清理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公告栏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清理处置工作的目的、要求,广而告之,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落实监管,强化督查。监察部门要全面参与清理处置工作并全程跟踪监督。对因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制订相应处理办法,对相关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查清原因,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立足长远,构建机制。以本次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地、供地和监管的新路径,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结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工作,实施国有土地供后跟踪备案制度,掌握本辖区建设用地使用动态,促进规范化、精细化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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