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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青农发[2015]43)

来源:青岛市农委2016-03-18 15:27:05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青农发[2015]43

各区市农业(林、发)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办回访调研组所提问题及意见建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根据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培育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为方向,以提高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和服务带动能力为重点,以示范社创建为抓手,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推动合作社发展由一般推进向重点突破转变,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优势,坚持"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发展农业生产。

--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础上,要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能力,增强专业合作社凝聚力,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要尊重农民群众的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鼓励专业大户、种养能人、中介经纪人、科技人员、社会团体和龙头企业等有能力的个人和组织,多主体引领创办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市70%以上的农户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合作社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基本实现统一服务;合作社农民成员收入比当地经营同类产业的农民提高30%以上;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0家,培育跨地区、跨行业、集生产、加工、运销为一体的合作社联社100家,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强社1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强社20家,培育10家在国内知名度比较高的名社,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立足优势,加快合作社发展步伐

(一)大力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合作社。围绕建设我市现代农业十大工程建设,积极引导培育一批优质蔬菜、优质果茶、高端水产品、优质畜产品、优质粮油,优质林木种苗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我市规模农业发展;结合"百万亩粮食示范区"建设,引导发展一批较大规模的粮食合作社。四市各引导发展一家覆盖县域范围的粮食合作社和一批乡镇粮食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水利、林业、金融、科研、供销社等部门结合,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

(二)鼓励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大力发展生产资料供应、农机作业和农产品加工、运销、仓储等服务型合作社。结合新农村社区建设,围绕农村农贸市场、商店超市、旅馆饭店、家庭手工业、公共设施建设、物业管理、旅游观光、文化娱乐、交通运输、沼气建设以及信息服务等方面,积极发展各种新型合作社,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合作社加工企业。扶持合作社开展加工服务,不断提高产品加工档次,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适应国内大中城市和国外消费市场需求。积极引导和扶持合作社采取合作社自我资金积累、社员出资入股、争取政府扶持、适当负债等多种形式独立兴办加工企业。

(四)引导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和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引导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技术、设备和营销渠道等优势,共同兴办加工企业,提高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能力。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联合社和联合会,进一步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力强、在全省和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提升合作社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突出重点,提升合作社发展水平

(一)开展示范社创建。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重点抓好1000家市级示范社建设(具体标准见附件),区市也要积极开展本级示范社建设,择优培育区市级示范社。以示范社为载体,建立健全动态检测管理机制,加强合作社与涉农项目的社会和舆论监督,创立产品和服务品牌,拓展产业化经营领域,提高社会化服务功能,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二)加强规范化指导。以市级示范社创建为抓手,引导合作社在设立登记、建章立制、明晰产权、完善机构、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规范化建设。引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可以通过委托正规的会计代理机构或镇、街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会计账务)和成员账户设置、股金设置和盈余分配、年度报告和档案管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收益分配公平和社务公开等。引导合作社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有效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三)促进质量品牌提升。落实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产地准出等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合作社纳入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享受财政扶持的合作社全部纳入追溯系统。支持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争创名优农产品商标,鼓励注册商标,争创名牌产品,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采取政府资助与合作社、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合作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为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多样化、时效性的信息服务。

四、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商标注册等服务。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农民创业扶持资金、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资金、农机补贴资金等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科技、水利、水产、林业、畜牧、农机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二)改善登记服务。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工商部门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信息要及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成员较多的合作社的注册登记。

(三)落实税收、用地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税收减征、免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支持。

(四)完善金融服务环境。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业银行等)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成员户数以及整体偿债能力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 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对获得国家、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社服务,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五)加强人才支撑。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能力培训,建立业务知识精的区市、镇(街)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和会计业务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队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成员的培训教育,培养广大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素质。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和财会人员。鼓励引导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鼓励合作社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定,加快合作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税务、工商、林业、金融、农机以及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二)抓好督查考核。各区市应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道)和涉农部门重点工作考核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开展绩效评估,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正确舆论引导和宣传,营造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推广机构在合作社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方面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申报农业科研推广项目。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变相增加合作社及其成员负担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青岛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林业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社  青岛监管局
2015年7月30日

青岛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运行两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应由非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担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年盈利不亏损。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营销活动,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合作社建有自己的网站或网页,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具体到基本生产单元,由实际操作人记录并签名,生产纪录要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积极参与信用评估和评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按规定公布与信用相关的荣誉、评价等信息,充分发挥诚实守信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适当放宽。市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倾斜。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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